國家體育總局科學研究科技服務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體育總局科學研究科技服務經費管理暫行辦法,是國家體育總局於2003年8月21日發布的辦法國家體育總局為加強對國家體育總局科學研究與科技服務經費(以下簡稱科研與服務經費)的管理,切實提高科研與服務經費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科研和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該辦法於發布之日起生效。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國家體育總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3-08-21
【生效日期】2003-08-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體育總局科學研究科技服務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08月21日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國家體育總局科學研究與科技服務經費(以下簡稱科研與服務經費)的管理,切實提高科研與服務經費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科研和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範圍
(一)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總局)立項資助的科研項目研究經費;
(二)總局核拔到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的科技服務經費;
(三)經總局申報,獲得其他政府部門經費資助的科研項目研究經費(資助方有明確的經費管理規定除外)。
第三條科研與服務經費應由科研與服務項目承擔單位的財務部門統一管理,經費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章科研項目研究經費的管理
第四條申報總局科研項目,應提出詳細的經費預算,並說明計算依據和理由。立項後,研究經費採用一次核定、分期拔款的方式,由總局核拔到科研項目的承擔單位。
第五條科研項目研究經費的使用範圍
(一)項目費:指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直接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主要包括:
1.科研業務費:包括測試、計算、分析費,試劑、藥品等消耗品購置費,實驗動物的購置、飼養費,差旅費,業務資料、檢索、查新費,論文列印、發表.出版費等;
2.設備費:包括儀器設備研製和租用費,小型專用儀器設備購置費(預算中要寫明設備名稱、數量和單價);
3.協作費:指外單位承擔研究、試驗、加工等經費,在申報項目時應說明協作內容、預算依據和經費撥付方式。
(二)人員費:指項目組人員的津貼。按下撥項目經費總額的 10 %分兩次提取。在項目經費下撥到位後首次提取 5 %,在項目驗收合格後再提取5%。由項目負責人按項目組成員實際貢獻大小提出分配方案,經本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審核、領導批准後發放。
(三)管理費:指項目承擔單位為組織、支持項目研究而支出的各項費用。包括管理人員費用。儀器設備的維修、損耗費和水、電、供暖、通訊等費用。管理費的比例為科研項目當年實際拔款額的 10 %,由項目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如項目內含外單位承擔的子項目,其子項自管理費由子項目承擔單位提取,不得超前、重複提取。
第六條科研項目研究經費由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按國家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管理。支出時,應由課題組按項目經費預算範圍和標準提出使用計畫,報經本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審核,領導批准後執行。
第七條科研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要對該項目研究經費進行審核,做出詳細經費決算,與其它驗收材料一起報送總局科教司。科教司負責組織驗收。對通過驗收的項目,其研究經費如有節餘,節餘部分歸項目承擔單位。對未通過驗收的項目,追回所余經費。
第三章科技服務經費的管理
第八條總局根據各項目特點、承擔的任務及國家隊集訓時間和規模,將科技服務經費分年度核拔至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各中心應根據實際情況匹配科技服務經費的不足部分。
第九條科技服務經費的使用範圍:
(一)生理生化檢測及醫務監督;
(二)技術診斷及分析;
(三)專項運動素質診斷與監測;
(四)心理測試與服務;
(五)營養膳食情況的調查及科學配餐研究;
(六)有關專項信息情報的收集和分析;
(七)大型國內比賽(及在國內舉辦的國際比賽)的調研、比賽技戰術統計分析。
經費開支限於開展以上工作所需的測試材料費、分析計算費、業務資料及列印費、儀器設備租用費及損耗費、協作實驗或加工費等。
第十條在開展科技服務工作中,科技人員的差旅費和津貼,由有關運動項目管理中心負擔。差旅費開支標準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津貼發放標準可參照教練、隊醫等津貼發放標準,按實際工作量發放。
第十一條運動項目管理中心購置科研儀器器材、運動營養補充品和編輯出版教材、專著等;不得在總局核撥的科技服務經費中支出。
第四章檢查監督
第十二條各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和運動項目管理中心財務部門應對科研與服務經費單獨核算建立帳頁;並詳細登記科研活動中的每項開支。每年年底分項填寫《科研項目研究經費使用情況匯總表》或《科技服務經費使用情況匯總表》,並與加蓋財務專用章的經費支出帳頁複印件、有關拔款憑證複印件等一同報送總局科教司。
第十三條總局科教司分年度對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和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報送的《科研項目研究經費使用情況匯總表》、《科技服務經費使用情況匯總表》以及經費支出帳頁進行審查、核對。對檢查情況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項目將緩拔或停拔後續經費。對未按要求開展科技服務工作以及將總局核拔科技服務經費超範圍支出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將從下年度總局核撥經費中核減。
第十四條總局各直屬單位以及獲得總局科研與服務經費資助的其它單位應加強對科研與服務經費的管理。要嚴格執行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和本辦法。對違反財務制度和本辦法要求的單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偽造憑證、數據的"弄虛作假"行為,將嚴肅處理。
第五章附 則
第十五條由科研與服務經費形成的成果屬總局所有,設備儀器等資產留歸有關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和科研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納入單位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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