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

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

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是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內容,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工作。是我國政府針對當前城鄉居民存在的主要健康問題,以兒童、孕產婦、老年人、慢性疾病患者為重點人群,面向全體居民免費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衛生服務。開展服務項目所需資金主要由政府承擔,城鄉居民可直接受益。

《規範》是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等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居民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參考依據,也可作為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績效考核的依據。《規範》所列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主要由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實施,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分別接受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業務管理,併合理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應接受當地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衛生監督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的業務指導。其他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可參照本《規範》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
主要內容,服務規範,

主要內容

《規範》包括11項內容,即:城鄉居民健康檔案管理、健康教育、預防接種、0~6歲兒童健康管理、孕產婦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壓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和處理以及衛生監督協管服務規範。在各項服務規範中,分別對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服務對象、內容、流程、要求、考核指標及服務記錄表等作出了規定。《規範》中針對個體服務的相關服務記錄表應納入居民健康檔案統一管理,考核指標標準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服務規範

城鄉居民健康檔案管理服務規範
一、服務對象
轄區內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戶籍及非戶籍居民。以0~6歲兒童、孕產婦、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人群為重點。
二、服務內容
(一)居民健康檔案的內容
居民健康檔案內容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健康體檢、重點人群健康管理記錄和其他醫療衛生服務記錄。
1.個人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等基礎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2.健康體檢包括一般健康檢查、生活方式、健康狀況及其疾病用藥情況、健康評價等。
3.重點人群健康管理記錄包括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要求的0~6歲兒童、孕產婦、老年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各類重點人群的健康管理記錄。
4.其他醫療衛生服務記錄包括上述記錄之外的其他接診、轉診、會診記錄等。
(二)居民健康檔案的建立
1.轄區居民到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接受服務時,由醫務人員負責為其建立居民健康檔案,並根據其主要健康問題和服務提供情況填寫相應記錄。同時為服務對象填寫並發放居民健康檔案信息卡。
2.通過入戶服務(調查)、疾病篩查、健康體檢等多種方式,由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組織醫務人員為居民建立健康檔案,並根據其主要健康問題和服務提供情況填寫相應記錄。
3.已建立居民電子健康檔案信息系統的地區應由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通過上述方式為個人建立居民電子健康檔案,並發放國家統一標準的醫療保健卡。
4.將醫療衛生服務過程中填寫的健康檔案相關記錄表單,裝入居民健康檔案袋統一存放。農村地區可以家庭為單位集中存放保管。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的數據存放在電子健康檔案數據中心。
(三)居民健康檔案的使用
1.已建檔居民到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複診時,應持居民健康檔案信息卡(或醫療保健卡),在調取其健康檔案後,由接診醫生根據複診情況,及時更新、補充相應記錄內容。
2.入戶開展醫療衛生服務時,應事先查閱服務對象的健康檔案並攜帶相應表單,在服務過程中記錄、補充相應內容。已建立電子健康檔案信息系統的機構應同時更新電子健康檔案。
3.對於需要轉診、會診的服務對象,由接診醫生填寫轉診、會診記錄。
4.所有的服務記錄由責任醫務人員或檔案管理人員統一匯總、及時歸檔。
健康教育服務規範
一、服務對象
轄區內居民。
二、服務內容
(一)健康教育內容
1.宣傳普及《中國公民健康素養——基本知識與技能(試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公民健康素養促進行動。
2.對青少年、婦女、老年人、殘疾人、0~6歲兒童家長、農民工等人群進行健康教育。
3.開展合理膳食、控制體重、適當運動、心理平衡、改善睡眠、限鹽、控煙、限酒、控制藥物依賴、戒毒等健康生活方式和可干預危險因素的健康教育。
4.開展高血壓、糖尿病、冠心病、哮喘、乳腺癌和宮頸癌、結核病、肝炎、愛滋病、流感、手足口病狂犬病布病等重點疾病健康教育。
5.開展食品安全、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飲水衛生、計畫生育、學校衛生等公共衛生問題健康教育。
6.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防災減災、家庭急救等健康教育。
7.宣傳普及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
預防接種服務規範
一、服務對象
轄區內0~6歲兒童和其他重點人群。
二、服務內容
(一)預防接種管理
1.及時為轄區內所有居住滿3個月的0~6歲兒童建立預防接種證和預防接種卡等兒童預防接種檔案。
2.採取預約、通知單、電話、手機簡訊、網路、廣播通知等適宜方式,通知兒童監護人,告知接種疫苗的種類、時間、地點和相關要求。在邊遠山區、海島、牧區等交通不便的地區,可採取入戶巡迴的方式進行預防接種。
3.每半年對責任區內兒童的預防接種卡進行1次核查和整理。
(二)預防接種
根據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免疫程式,對適齡兒童進行常規接種。在部分省份對重點人群接種出血熱疫苗。在重點地區對高危人群實施炭疽疫苗、鉤體疫苗應急接種。根據傳染病控制需要,開展B肝、麻疹、脊灰等疫苗強化免疫、群體性接種工作和應急接種工作。
1.接種前的工作。接種工作人員在對兒童接種前應查驗兒童預防接種證(卡、薄)或電子檔案,核對受種者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及接種記錄,確定本次受種對象、接種疫苗的品種。詢問受種者的健康狀況以及是否有接種禁忌等,告知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所接種疫苗的品種、作用、禁忌、不良反應以及注意事項,可採用書面或(和)口頭告知的形式,並如實記錄告知和詢問的情況。
2.接種時的工作。接種工作人員在接種操作時再次查驗核對受種者姓名、預防接種證、接種憑證和本次接種的疫苗品種,核對無誤後嚴格按照《預防接種工作規範》規定的接種月(年)齡、接種部位、接種途徑、安全注射等要求予以接種。
3.接種後的工作。告知兒童監護人,受種者在接種後應在留觀室觀察30分鐘。接種後及時在預防接種證、卡(簿)上記錄,與兒童監護人預約下次接種疫苗的種類、時間和地點。有條件的地區錄入計算機並進行網路報告。
如發現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接種人員應按照《全國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監測方案》的要求進行處理和報告。
0~6歲兒童健康管理服務規範
一、服務對象
轄區內居住的0~6歲兒童。
二、服務內容
(一)新生兒家庭訪視
新生兒出院後1周內,醫務人員到新生兒家中進行,同時進行產後訪視。了解出生時情況、預防接種情況,在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的地區了解新生兒疾病篩查情況等。觀察家居環境,重點詢問和觀察餵養、睡眠、大小便、黃疸、臍部情況、口腔發育等。為新生兒測量體溫、記錄出生時體重、身長,進行體格檢查,同時建立《0~6歲兒童保健手冊》。根據新生兒的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家長進行母乳餵養、護理和常見疾病預防指導。如果發現新生兒未接種卡介苗和第1劑B肝疫苗,提醒家長儘快補種。如果發現新生兒未接受新生兒疾病篩查,告知家長到具備篩查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補篩。對於低出生體重、早產、雙多胎或有出生缺陷的新生兒根據實際情況增加訪視次數。
(二)新生兒滿月健康管理
新生兒滿28天后,結合接種B肝疫苗第二針,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進行隨訪。重點詢問和觀察新生兒的餵養、睡眠、大小便、黃疸等情況,對其進行體重、身長測量、體格檢查和發育評估。
(三)嬰幼兒健康管理
滿月後的隨訪服務均應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進行,偏遠地區可在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進行,時間分別在3、6、8、12、18、24、30、36月齡時,共8次。有條件的地區,建議結合兒童預防接種時間增加隨訪次數。服務內容包括詢問上次隨訪到本次隨訪之間的嬰幼兒餵養、患病等情況,進行體格檢查,做生長發育和心理行為發育評估,進行母乳餵養、輔食添加、心理行為發育、意外傷害預防、口腔保健、中醫保健、常見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導。在嬰幼兒6~8、18、30月齡時分別進行1次血常規檢測。在6、12、24、36月齡時使用聽性行為觀察法分別進行1次聽力篩查。在每次進行預防接種前均要檢查有無禁忌症,若無,體檢結束後接受疫苗接種
(四)學齡前兒童健康管理
為4~6歲兒童每年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務。散居兒童的健康管理服務應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進行,集體兒童可在托幼機構進行。服務內容包括詢問上次隨訪到本次隨訪之間的膳食、患病等情況,進行體格檢查,生長發育和心理行為發育評估,血常規檢測和視力篩查,進行合理膳食、心理行為發育、意外傷害預防、口腔保健、中醫保健、常見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導。在每次進行預防接種前均要檢查有無禁忌症,若無,體檢結束後接受疫苗接種
(五)健康問題處理
對健康管理中發現的有營養不良、貧血、單純性肥胖等情況的兒童應當分析其原因,給出指導或轉診的建議。對口腔發育異常(唇齶裂、高鄂弓、誕生牙)、齲齒、視力低常或聽力異常兒童應及時轉診。
孕產婦健康管理服務規範
一、服務對象
轄區內居住的孕產婦。
二、服務內容
(一)孕早期健康管理
孕12周前為孕婦建立《孕產婦保健手冊》,並進行第1次產前隨訪。
1.孕12周前由孕婦居住地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立《孕產婦保健手冊》。
2.孕婦健康狀況評估:詢問既往史、家族史、個人史等,觀察體態、精神等,並進行一般體檢、婦科檢查和血常規、尿常規、血型、肝功能、腎功能、B型肝炎檢查,有條件的地區建議進行血糖、陰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學試驗、HIV抗體檢測等實驗室檢查。
3.開展孕早期個人衛生、心理和營養保健指導,特別要強調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對胚胎的不良影響,同時進行產前篩查和產前診斷的宣傳告知。
4.根據檢查結果填寫第1次產前隨訪服務記錄表,對具有妊娠危險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或嚴重併發症的孕婦,及時轉診到上級醫療衛生機構,並在2周內隨訪轉診結果。
(二)孕中期健康管理
孕16~20周、21~24周各進行1次隨訪,對孕婦的健康狀況和胎兒的生長發育情況進行評估和指導。
1.孕婦健康狀況評估:通過詢問、觀察、一般體格檢查、產科檢查、實驗室檢查對孕婦健康和胎兒的生長發育狀況進行評估,識別需要做產前診斷和需要轉診的高危重點孕婦。
2.對未發現異常的孕婦,除了進行孕期的個人衛生、心理、運動和營養指導外,還應進行預防出生缺陷的產前篩查和產前診斷的宣傳告知。
3.對發現有異常的孕婦,要及時轉至上級醫療衛生機構。出現危急徵象的孕婦,要立即轉上級醫療衛生機構。
(三)孕晚期健康管理
1.督促孕產婦在孕28~36周、37~40周去有助產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各進行1次隨訪。
2.開展孕產婦自我監護方法、促進自然分娩母乳餵養以及孕期併發症、合併症防治指導。
3.對隨訪中發現的高危孕婦應根據就診醫療衛生機構的建議督促其酌情增加隨訪次數。隨訪中若發現有意外情況,建議其及時轉診。
(四)產後訪視
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在收到分娩醫院轉來的產婦分娩信息後,應於3~7天內到產婦家中進行產後訪視,進行產褥期健康管理,加強母乳餵養和新生兒護理指導,同時進行新生兒訪視。
1.通過觀察、詢問和檢查,了解產婦一般情況、乳房、子宮、惡露會陰或腹部傷口恢復等情況。
2.對產婦進行產褥期保健指導,對母乳餵養困難、產後便秘、痔瘡、會陰或腹部傷口等問題進行處理。
3.發現有產褥感染產後出血子宮復舊不佳、妊娠合併症未恢復者以及產後抑鬱等問題的產婦,應及時轉至上級醫療衛生機構進一步檢查、診斷和治療。
4.通過觀察、詢問和檢查了解新生兒的基本情況。
(五)產後42天健康檢查
1.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正常產婦做產後健康檢查,異常產婦到原分娩醫療衛生機構檢查。
2.通過詢問、觀察、一般體檢和婦科檢查,必要時進行輔助檢查對產婦恢復情況進行評估。
3.對產婦應進行性保健、避孕、預防生殖道感染、純母乳餵養6個月、嬰幼營養等方面的指導。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務規範
一、服務對象
轄區內65歲及以上常住居民。
二、服務內容
每年為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務,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狀況評估、體格檢查、輔助檢查和健康指導。
(一)生活方式和健康狀況評估。通過問診及老年人健康狀態自評了解其基本健康狀況、體育鍛鍊、飲食、吸菸、飲酒、慢性疾病常見症狀、既往所患疾病、治療及目前用藥和生活自理能力等情況。
(二)體格檢查。包括體溫、脈搏、呼吸、血壓、身高、體重、腰圍、皮膚、淺表淋巴結心臟、肺部、腹部等常規體格檢查,並對口腔、視力、聽力和運動功能等進行粗測判斷。
(三)輔助檢查。包括血常規、尿常規、肝功能(血清穀草轉氨酶血清谷丙轉氨酶總膽紅素)、腎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氮)、空腹血糖、血脂和心電圖檢測。
(四)健康指導。告知健康體檢結果並進行相應健康指導。
1.對發現已確診的原發性高血壓和2型糖尿病等患者納入相應的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2.對體檢中發現有異常的老年人建議定期複查。
3.進行健康生活方式以及疫苗接種、骨質疏鬆預防、防跌倒措施、意外傷害預防和自救等健康指導。
4.告知或預約下一次健康管理服務的時間。
高血壓患者健康管理服務規範
一、服務對象
轄區內35歲及以上原發性高血壓患者。
二、服務內容
(一)篩查
1.對轄區內35歲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在其第一次到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就診時為其測量血壓。
2.對第一次發現收縮壓≥140mmHg和(或)舒張壓≥90mmHg的居民在去除可能引起血壓升高的因素後預約其複查,非同日3次血壓高於正常,可初步診斷為高血壓。如有必要,建議轉診到上級醫院確診,2周內隨訪轉診結果,對已確診的原發性高血壓患者納入高血壓患者健康管理。對可疑繼發性高血壓患者,及時轉診。
3.建議高危人群每半年至少測量1次血壓,並接受醫務人員的生活方式指導。
(二)隨訪評估
原發性高血壓患者,每年要提供至少4次面對面的隨訪。
(1)測量血壓並評估是否存在危急情況,如出現收縮壓≥180mmHg和(或)舒張壓≥110mmHg;意識改變、劇烈頭痛或頭暈、噁心嘔吐、視力模糊、眼痛、心悸、胸悶、喘憋不能平臥及處於妊娠期或哺乳期同時血壓高於正常等危急情況之一,或存在不能處理的其他疾病時,須在處理後緊急轉診。對於緊急轉診者,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應在2周內主動隨訪轉診情況。
(2)若不需緊急轉診,詢問上次隨訪到此次隨訪期間的症狀。
(3)測量體重、心率,計算體質指數(BMI)。
(4)詢問患者疾病情況和生活方式,包括心腦血管疾病、糖尿病、吸菸、飲酒、運動、攝鹽情況等。
(5)了解患者服藥情況。
(三)分類干預
(1)對血壓控制滿意(收縮壓<140且舒張壓<90mmHg)、無藥物不良反應、無新發併發症或原有併發症無加重的患者,預約進行下一次隨訪時間。
(2)對第一次出現血壓控制不滿意,即收縮壓≥140 mmHg和(或)舒張壓≥90mmHg,或出現藥物不良反應的患者,結合其服藥依從性,必要時增加現用藥物劑量、更換或增加不同類的降壓藥物,2周內隨訪。
(3)對連續兩次出現血壓控制不滿意或藥物不良反應難以控制以及出現新的併發症或原有併發症加重的患者,建議其轉診到上級醫院,2周內主動隨訪轉診情況。
(4)對所有的患者進行有針對性的健康教育,與患者一起制定生活方式改進目標並在下一次隨訪時評估進展。告訴患者出現哪些異常時應立即就診。
(四)健康體檢
對原發性高血壓患者,每年進行1次較全面的健康檢查,可與隨訪相結合。內容包括體溫、脈搏、呼吸、血壓、身高、體重、腰圍、皮膚、淺表淋巴結、心臟、肺部、腹部等常規體格檢查,並對口腔、視力、聽力和運動功能等進行粗測判斷。具體內容參照《城鄉居民健康健康檔案管理服務規範》健康體檢表。
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務規範
一、服務對象
轄區內35歲及以上2型糖尿病患者。
二、服務內容
(一)篩查
對工作中發現的2型糖尿病高危人群進行有針對性的健康教育,建議其每年至少測量1次空腹血糖,並接受醫務人員的健康指導。
(二)隨訪評估
對確診的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提供4次免費空腹血糖檢測,至少進行4次面對面隨訪。
(1)測量空腹血糖和血壓,並評估是否存在危急情況,如出現血糖≥16.7mmol/L或血糖≤3.9mmol/L;收縮壓≥180mmHg和/或舒張壓≥110mmHg;有意識或行為改變、呼氣有爛蘋果樣丙酮味、心悸、出汗、食慾減退、噁心、嘔吐、多飲、多尿、腹痛、有深大呼吸、皮膚潮紅;持續性心動過速(心率超過100次/分鐘);體溫超過39攝氏度或有其他的突發異常情況,如視力突然驟降、妊娠期及哺乳期血糖高於正常等危險情況之一,或存在不能處理的其他疾病時,須在處理後緊急轉診。對於緊急轉診者,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應在2周內主動隨訪轉診情況。
(2)若不需緊急轉診,詢問上次隨訪到此次隨訪期間的症狀。
(3)測量體重,計算體質指數(BMI),檢查足背動脈搏動。
(4)詢問患者疾病情況和生活方式,包括心腦血管疾病、吸菸、飲酒、運動、主食攝入情況等。
(5)了解患者服藥情況。
(三)分類干預
(1)對血糖控制滿意(空腹血糖值<7.0mmol/L),無藥物不良反應、無新發併發症或原有併發症無加重的患者,預約進行下一次隨訪。
(2)對第一次出現空腹血糖控制不滿意(空腹血糖值≥7.0mmol/L)或藥物不良反應的患者,結合其服藥依從情況進行指導,必要時增加現有藥物劑量、更換或增加不同類的降糖藥物,2周內隨訪。
(3)對連續兩次出現空腹血糖控制不滿意或藥物不良反應難以控制以及出現新的併發症或原有併發症加重的患者,建議其轉診到上級醫院,2周內主動隨訪轉診情況。
(4)對所有的患者進行針對性的健康教育,與患者一起制定生活方式改進目標並在下一次隨訪時評估進展。告訴患者出現哪些異常時應立即就診。
(四)健康體檢
對確診的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進行1次較全面的健康體檢,體檢可與隨訪相結合。內容包括體溫、脈搏、呼吸、血壓、身高、體重、腰圍、皮膚、淺表淋巴結心臟、肺部、腹部等常規體格檢查,並對口腔、視力、聽力和運動功能等進行粗測判斷。具體內容參照《城鄉居民健康檔案管理服務規範》健康體檢表。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務規範
一、服務對象
轄區內診斷明確、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重性精神疾病是指臨床表現有幻覺、妄想、嚴重思維障礙、行為紊亂等精神病性症狀,且患者社會生活能力嚴重受損的一組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雙相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
二、服務內容
(一)患者信息管理
在將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納入管理時,需由家屬提供或直接轉自原承擔治療任務的專業醫療衛生機構的疾病診療相關信息,同時為患者進行一次全面評估,為其建立一般居民健康檔案,並按照要求填寫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個人信息補充表。
(二)隨訪評估
對應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至少隨訪4次,每次隨訪應對患者進行危險性評估;檢查患者的精神狀況,包括感覺、知覺、思維、情感和意志行為、自知力等;詢問患者的軀體疾病、社會功能情況、服藥情況及各項實驗室檢查結果等。其中,危險性評估分為6級(0級:無符合以下1~5級中的任何行為;1級:口頭威脅,喊叫,但沒有打砸行為;2級:打砸行為,局限在家裡,針對財物。能被勸說制止;3級:明顯打砸行為,不分場合,針對財物;不能接受勸說而停止;4級:持續的打砸行為,不分場合,針對財物或人,不能接受勸說而停止。包括自傷、自殺;5級:持管制性危險武器的針對人的任何暴力行為,或者縱火、爆炸等行為,無論在家裡還是公共場合)。
(三)分類干預
根據患者的危險性分級、精神症狀是否消失、自知力是否完全恢復,工作、社會功能是否恢復,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藥物不良反應或軀體疾病情況對患者進行分類干預。
1.病情不穩定患者。若危險性為3~5級或精神病症狀明顯、自知力缺乏、有急性藥物不良反應或嚴重軀體疾病,對症處理後立即轉診到上級醫院。必要時報告當地公安部門,協助送院治療。對於未住院的患者,在精神專科醫師、居委會人員、民警的共同協助下,2周內隨訪。
2.病情基本穩定患者。若危險性為1~2級,或精神症狀、自知力、社會功能狀況至少有一方面較差,首先應判斷是病情波動或藥物療效不佳,還是伴有藥物不良反應或軀體症狀惡化。分別採取在規定劑量範圍內調整現用藥物劑量和查找原因對症治療的措施,必要時與患者原主管醫生取得聯繫,或在精神專科醫師指導下治療,經初步處理後觀察2周,若情況趨於穩定,可維持目前治療方案,3個月時隨訪;若初步處理無效,則建議轉診到上級醫院,2周內隨訪轉診情況。
3.病情穩定患者。若危險性為0級,且精神症狀基本消失,自知力基本恢復,社會功能處於一般或良好,無嚴重藥物不良反應,軀體疾病穩定,無其他異常,繼續執行上級醫院制定的治療方案,3個月時隨訪。
4.每次隨訪根據患者病情的控制情況,對患者及其家屬進行有針對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訓練等方面的康復指導,對家屬提供心理支持和幫助。
(四)健康體檢
在患者病情許可的情況下,徵得監護人與患者本人同意後,每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可與隨訪相結合。內容包括一般體格檢查、血壓、體重、血常規(含白細胞分類)、轉氨酶血糖、心電圖。
報告和處理
一、服務對象
轄區內服務人口。
二、服務內容
(一)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風險管理
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其他專業機構指導下,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協助開展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風險排查、收集和提供風險信息,參與風險評估應急預案制(修)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二)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現、登記
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應規範填寫門診日誌、入/出院登記本、X線檢查和實驗室檢測結果登記本。首診醫生在診療過程中發現傳染病病人及疑似病人後,按要求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報告卡》;如發現或懷疑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按要求填寫《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
(三)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
1.報告程式與方式。具備網路直報條件的機構,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傳染病和/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的網路直報;不具備網路直報條件的,按相關要求通過電話、傳真等方式進行報告,同時向轄區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送《傳染病報告卡》和/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
2.報告時限。發現甲類傳染病乙類傳染病中的肺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或發現其他傳染病、不明原因疾病暴發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時,應按有關要求於2小時內報告。發現其他乙、丙類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規定報告的傳染病病原攜帶者,應於24小時內報告。
3.訂正報告和補報。發現報告錯誤,或報告病例轉歸或診斷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對《傳染病報告卡》和/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等進行訂正;對漏報的傳染病病例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及時進行補報。
(四)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
1.病人醫療救治和管理。按照有關規範要求,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採取隔離、醫學觀察等措施,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者進行急救,及時轉診,書寫醫學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並妥善保管。
2.傳染病密切接觸者和健康危害暴露人員的管理。協助開展傳染病接觸者或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員的追蹤、查找,對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者提供必要的基本醫療和預防服務。
3.流行病學調查。協助對本轄區病人、疑似病人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收集和提供病人、密切接觸者、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員的相關信息。
4.疫點疫區處理。做好醫療機構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的處理工作。協助對被污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開展殺蟲、滅鼠等工作。
5.應急接種和預防性服藥。協助開展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應急藥品和防護用品分發等工作,並提供指導。
6.宣傳教育。根據轄區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特點,開展相關知識技能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五)協助上級專業防治機構做好結核病和愛滋病患者的宣傳、指導服務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療管理工作,相關技術要求參照有關規定。
衛生監督協管服務規範
一、服務對象
轄區內居民。
二、服務內容
(一)食品安全信息報告
發現或懷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線索和事件,及時報告衛生監督機構並協助調查。
(二)職業衛生諮詢指導
在醫療服務過程中,發現從事接觸或可能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服務對象,並對其開展針對性的職業病防治諮詢、指導,對發現的可疑職業病患者向職業病診斷機構報告。
(三)飲用水衛生安全巡查
協助衛生監督機構對農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學校供水進行巡查,協助開展飲用水水質抽檢服務,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協助有關專業機構對供水單位從業人員開展業務培訓。
(四)學校衛生服務
協助衛生監督機構定期對學校傳染病防控開展巡訪,發現問題隱患及時報告;指導學校設立衛生宣傳欄,協助開展學生健康教育。協助有關專業機構對校醫(保健教師)開展業務培訓。
(五)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信息報告
定期對轄區內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開展巡訪,發現相關信息及時向衛生監督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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