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土地開發建設基金回收管理試行辦法

《國家土地開發建設基金回收管理試行辦法》在1988.08.27由國務院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土地開發建設基金回收管理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 頒布時間:1988.08.27
  • 實施時間:1988.08.27
根據國務院關於“耕地占用稅全部用於扶持農業生產”、“取之於土、用之於土”和實行專款專用的原則,建立了國家土地開發建設基金,採取由省政府向國家承擔財政保證,由一定開發組織實行承包經營的方法,改變過去國家投資不回收的作法。為了有計畫地回收國家土地開發建設基金,有效地滾動周轉使用,特制定國家土地開發建設基金回收管理試行辦法。
一、回收範圍
國家土地開發建設基金,應按照國家土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簡稱國家開發基金領導小組,下同)制定的《國家土地開發建設基金使用管理試行辦法》使用。建設項目以國家開發基金領導小組與各省簽定的開發建設協定書為準,主要用於改造中低產田和開墾宜農荒地,建設以生產糧食為主的農業綜合商品生產基地。
國家土地開發建設基金,根據不同情況實行無償和有償使用的辦法。基金使用分為兩大類:一是以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為主的非經營性項目的支出,如興修水利、營造防護林、科技推廣、人才培訓、貸款貼息等,原則上實行無償撥款;二是能獲得直接經濟效益的生產性項目的支出,實行有償使用。
對國家土地開發建設基金、農業銀行土地開發貸款、地方配套資金,省農業開發領導小組應按實際情況進行分類,並要按照經批准的開發規劃統籌安排、管理與使用。對資金來源要分別核算,國家回收的是指國家土地開發建設基金部分,不能把國家土地開發建設基金主要作為非經營性的支出項目進行安排。回收的基金仍稱為國家土地開發建設基金,一律作為補充基金,滾動周轉使用。
二、回收比例
國家土地開發建設基金,中央對省按撥款金額50%的比例實行包乾回收的辦法。各省可對不同項目制定不同的回收比例,回收比例和具體方法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多回收的留在省里,仍作土地開發基金,繼續周轉使用。少收的由省財政部門負責補足,按包乾回收比例上交國家開發基金領導小組。
三、回收期限
可根據本省區域開發建設項目大小、建設期長短、效益情況,確定項目承包單位的還款期。還款順序應是先國家,後留作省用。
國家撥款回收期,從撥款年起計算滿10年後,第11年由省向國家開發基金領導小組一次還清。領導小組根據各省建設情況繼續安排國土開發建設。
確有特殊原因到期不能歸還的部分,經國家開發基金領導小組批准後,從滿10年開始,按余欠金額以當時銀行利率計算核收利息,但最多可延長3年還本付息。
四、回收辦法
國家撥款由財政部下達到省財政廳後,應及時撥給省土地開發領導小組或開發總公司在農業銀行開立專戶,省財政部門和農業銀行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
各級項目執行單位應編制財務計畫,省要作出國家撥款的具體回收計畫,並及時組織回收。
五、加強資金回收管理工作
為了加強監督,必須搞好資金的審計工作,各級都應建立財務報表制度。省土地開發辦每年要向國家開發基金領導小組提交資金使用,任務完成情況報告和編報年度基金報表。
要加強檢查工作,每年年終對總帳各科目應逐級審查。各省開發建設項目完成後,省政府負責報國家開發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國家土地開發建設基金,各省應按協定書規定的建設項目使用,嚴禁挪作它用。發現挪用情節嚴重的,國家開發基金領導小組有權停止撥款。
六、資金回收要明確責任
各級政府負責回收基金,國家土地開發建設基金由省長負責,並責成省財政部門負責監督上交國家撥款包乾回收比例的部分,保證按期如數上交國家開發基金領導小組。
對省里留用部分,要將下一步使用安排方案報國家開發基金領導小組備案。
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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