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土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國家土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在1988.09.03由國家土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領導小組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土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土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領導小組
  • 頒布時間:1988.09.03
  • 實施時間:1988.09.03
一、根據國務院的決定,歸中央財政收入的耕地占用稅全部用於建立國家土地開發建設基金(以下簡稱土地開發基金)。為管好用好此項基金,充分發揮資金效益,促進農業生產全面、協調發展,特別是糧食生產的穩定增長,特制定本辦法。
二、土地開發基金的主要用途是:根據國家農業發展戰略和總體規劃,對我國農用土地資源有計畫、有步驟、有重點地進行綜合開發利用,建立穩定的具有規模經濟效益的商品糧食、棉花、油料、糖料、畜牧及林業生產基地,為整個國民經濟的長期、穩定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三、土地開發基金的具體開支範圍,限於國家土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批准支持的開發區內的下列生產建設支出:
(一)為開墾荒地,圍墾灘涂,整治改良中低產耕地、草場及與此有關的水利建設,必需購置的機械設備、工具、材料支出;
(二)為營造農田防護林、水源涵養保護林、水土保持林、用材林、經濟林、必需購置的機械設備、工具、種子、苗木支出;
(三)發展畜牧業和海淡水養殖業的基礎設施支出;
(四)有關的科研費用和推廣使用科技成果的支出;
(五)繁育、推廣優良品種的基礎設施支出;
(六)建立健全產前、產中、產後服務體系的補助支出;
(七)為開發土地資源,利用銀行貸款的貼息支出;
(八)經領導小組批准的其它支出。
四、土地開發基金必須按照“取之於土,用之於土”的原則,專款專用,各地、各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擠占挪用,即:不得安排用於正常的基建投資、事業費和其他經費開支;不得抵頂中央和地方原安排的農口基建投資、支援農村生產支出和農林水氣等部門的事業費,也不得因此減少這些方面應正常增加的投入;不得用於興辦支農工業;不得用於機構、人員經費開支;不得用於興建樓堂館所;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五、土地開發基金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實行無償補助或者有償扶持的辦法。對基本上僅有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非經營性項目的支出,如科研經費、技術推廣的中間試驗和技術培訓費用,修建排澇設施費用,營造農田防護林、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費用,以及貸款貼息等非經營性支出,原則上實行無償補助辦法;對能獲得直接經濟效益的生產經營性項目的支出,原則上都要採取低息或貼息貸款等方式實行有償扶持辦法。總的方向是要逐步擴大有償扶持的範圍和項目。
中央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補助和扶持的基金,實行包乾回收辦法,除另有規定者外,均按總額的50%作為有償扶持,定期回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多收的留用,少收的負責補足。歸還期限和辦法另行規定。回收的有償扶持資金一律返還土地開發基金,繼續周轉使用。
六、中央財政當年收入的耕地占用稅全部納入國家財政預算作為土地開發基金專項管理,列收列支,先收後支,並按財政部的規定編報年度預算和決算,在國家預算“農業發展專項資金支出”的“款”級科目中單獨反映。年終結餘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無償補助地方的基金列入地方財政預決算,無償補助或有償扶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有償扶持地方的基金列入中央財政預決算。
結轉使用的上年結餘資金和由領導小組回收的有償扶持資金,按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中國農業開發信託投資公司”專戶儲存使用,並向財政部單獨編報收支情況。
地方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使用的國家無償補助資金,除按財政部的規定分別納入地方財政和中央財政總預決算中編報外,年終還應單獨向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報無償補助資金和有償扶持資金的使用情況及經濟效益。編報辦法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另行下達。
七、土地開發基金支出預算扶持和補助的項目,由領導小組根據當年可用資金數額及規劃,集體審議,掌握分配。對地方的無償補助資金,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領導確定的額度內,根據中央耕地占用稅徵收情況,擬稿報經財政部審核後,由財政部發文辦理撥款,下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並抄送國務院有關部委和省有關部門。對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無償補助資金,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擬稿,報經財政部審核後,由財政部發文辦理撥款。對地方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有償扶持資金,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領導小組確定的項目和數額,委託銀行或投資公司貸款和回收。此項貸款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指定財政廳(局)、農業開發公司或相應機構承貸,由政府擔保。
八、土地開發基金的分配使用,要同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內安排的發展糧食生產專項資金、計委安排的商品糧基地建設投資、中央財政安排的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地方安排的支農投資和支農支出、各部門預算外支農資金及銀行貸款、世界銀行和國際開發組織貸款等,進行統籌安排,配套使用,發揮資金的綜合使用效益。各種資金渠道不變,效益歸口負責不變。
九、土地開發基金的投放,不論無償補助或有償扶持,均實行承包責任制。發包單位為領導小組,總承包單位,在地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為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分包單位的有償扶持和無償補助,由總承包單位負責辦理。各總承包單位要在上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開發治理項目及實施計畫、申請有償扶持和無償補助計畫,報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領導小組和財政部編報基金年度預算提供依據。
十、對經領導小組批准列入國家重點扶持和補助的地區,必須切實抓好本地區耕地占用稅收入,原則上要在達到全國平均收入進度,並將應交中央財政的部分及時上交中央後,才能開始辦理當年的有償扶持資金的貸款和無償補助資金的撥款。
十一、土地開發基金的投放實行項目管理經濟責任制。領導小組對各總承包單位,各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開發項目要擇優扶持或者補助。項目確定後,領導小組和總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都要簽定經濟契約,明確項目負責人及以投入產出效益掛鈎為主要內容的經濟責任和獎罰條款。有條件的要實行司法公證,保證資金使用達到預期效益。
十二、農業、水利、林業等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地方有關部門,對開發治理項目的完成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項目完工後,發包單位要及時組織驗收,對驗收發現的問題,要責成有關單位儘快採取措施加以解決。對於違犯財經紀律,資金使用效益差,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十三、凡經領導小組批准直接扶持計畫單列市農業開發建設項目的有償扶持資金和無償補助資金的管理按本試行辦法執行。
十四、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領導小組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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