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由國務院於2007年4月4日以國發〔2007〕9號發布,包括普查的目的和意義、普查的範圍和內容等六部分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發布時間:2007年4月4日
- 文號:國發〔2007〕9號
發布令
國發〔2007〕9號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提高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水平,根據《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國務院決定從2007年開始開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
具體內容
文物是國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文物普查是國情國力調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保國家歷史文化遺產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基礎工作。開展文物普查是為了全面掌握不可移動文物的數量、分布、特徵、保存現狀、環境狀況等基本情況,為準確判斷文物保護形勢、科學制定文物保護政策和規劃提供依據。開展文物普查,有利於合理、準確劃定文物保護範圍,完善文物檔案管理,促進文物保護機構建設,提高文物保護管理整體水平;有利於發掘、整合文物資源,充分發揮文物在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於培養鍛鍊文物保護隊伍,增強全民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二、普查的範圍和內容
此次普查的範圍是我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動文物。普查的內容以調查、登錄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為重點,同時對已登記的近40萬處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複查。要了解不可移動文物本體及環境的基本情況,尤其是量化指標、保存狀況和環境現狀及其變化情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普查結果,編制普查檔案和普查報告,及時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不可移動文物名錄,並根據實際情況將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動文物確定為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
三、普查的時間安排
此次普查從2007年4月開始,到2011年12月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普查標準時點為2007年9月30日。2007年4月至9月為普查第一階段,主要任務是確定技術標準和規範,開展培訓、試點工作;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為普查第二階段,主要任務是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實地開展文物調查;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為普查第三階段,主要任務是進行調查資料的整理、匯總、資料庫建設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普查的組織和實施
為加強文物普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國務院決定成立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協調解決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文物局,負責普查工作的日常組織和具體協調。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設立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認真做好本地區文物普查的組織實施工作。
五、普查的經費
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並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
六、普查資料的填報和管理
凡在我國境內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動文物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和此次普查的具體要求,配合普查機構按時、如實地填報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各級普查機構要通過實地調查準確填報普查信息,確保普查質量。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妥善保存普查數據和資料,對普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必須履行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