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工作決定

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工作決定,是指1984年5月8日國務院發布實施。主要內容是:(1)成立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審定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組織、協調全國的環境保護工作;(2)規定了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在環境保護方面的職責分工,並要求各部門應有一名負責同志分管環境保護工作,成立相應的機構;(3)各省、市、縣級人民政府都應有一名負責同志分管環境保護工作,污染嚴重的地區應建立一級局建制的環保機構,大中型企業和事業單位也應有專門機構和人員從事環境保護工作。

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保護農業生態;抓好老企業的污染治理,通過各種渠道解決治理污染所需資金;鼓勵綜合利用,對綜合利用項目,在稅收、貸款等方面給予優惠;逐年增加環境保護投資,搞好環境保護的基礎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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