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關於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山西省政府關於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是山西省人民政府1986年6月23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政府關於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 發布日期:1986-06-2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6-23
【生效日期】1986-06-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容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1986年6月23日晉政發〔1986〕40號)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自然環境破壞,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一項基本國策,也是我省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設的一條重要方針。為了加強環境保護工作,保證經濟建設、城鄉建設、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使我省的環境狀況同國民經濟發展以及人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適應,實現中共山西省第五次代表大會提出的“七五”期間的環境目標,特作如下決定:
一、市、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成立環境保護委員會。其任務是:認真貫徹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領導並組織、協調所轄地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環境保護部門。
各級人民政府要有一名領導同志分管環境保護工作,並對本地區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
二、各地、市以及工業比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的縣(區)設立環境保護局。污染嚴重的鄉、鎮應配備環境保護專職幹部,其工資從排污費中開支。省煤炭、電力、冶金、化工、建材、輕工、鄉鎮企業管理等部門設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負責本系統的環境保護工作。
大中型企業和有關事業單位,也應根據需要設定環境保護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的環境保護工作。
三、各級計委、經委、科委要負責做好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生產建設、科學技術發展中的環境保護綜合平衡工作。工業交通、農林水利、衛生、外貿等有關部門負責做好本系統的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工作。
四、各級人民政府和所屬各部門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及地、市、縣的環境保護職責暫行規定》,建立本地區、本部門環境保護責任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環境保護委員會要定期檢查各級、各部門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的情況,對失職行為,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五、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全省環境保護目標,結合當地工農業生產情況和環境特徵,制定本地區環境保護中期和長期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和規劃,並認真組織實施。對污染嚴重的區域和河流、水庫,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防治規劃,安排一定的財力、物力,進行集中治理。根據規劃目標,分期分批予以實現。
六、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一切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工程建設和自然開發項目,都必須嚴格執行防治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規定。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投資、材料、設備都必須與主體工程一樣,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由各級計委、經委和主管部門負責落實,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監督。對於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的項目,一律不予驗收,不準投產或試產。否則,要追究有關單位、有關部門的責任。正在建設和新投產的項目,沒有採取防治污染措施的,一律要補上。
七、老企業的污染治理,要認真執行國務院《關於結合技術改造防治工業污染的幾項規定》。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污染和破壞環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單位,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有權予以批評、警告、罰款,並責令賠償損失。對於污染嚴重的企業,環境保護部門要會同企業主管部門作出決定,進行整治。凡污染嚴重、在目前我國的技術條件下能夠治理而不積極進行治理的企業,不得評為先進企業和文明單位。已評上的要限期治理,未能按期治理的,要取消其稱號。
各級經委、工業交通等有關部門及企業,應從所掌握的更新改造資金中,每年保證拿出不少於百分之七的部分用於污染治理。企業留用的更新改造資金,應優先用於治理污染。企業的生產發展基金也可以用於治理污染。
集體企業治理污染的基金,應在企業公積金、合作事業基金或更新改造資金中安排解決。
八、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執行《國務院關於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境管理的規定》和《山西省鄉鎮、街道企業環境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加強對鄉鎮、街道企業的領導,做好規劃,合理確定產品方向和布局,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切實防治環境的污染和破壞。鄉鎮、街道企業不得從事污染嚴重的生產項目,已建成的要進行調整。凡排放工業“三廢”及產生噪聲污染的鄉鎮、街道企業,要按照《山西省貫徹〈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實施細則》,徵收排污費,並督促其限期治理,限期內達不到要求的,環境保護部門有權責令其停產。
要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認真保護農業生態環境。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廣生態農業,防止農業環境的污染和破壞。
九、實行鼓勵綜合利用的政策。工礦企業為防治污染、開展綜合利用所生產的產品利潤五年不上交,留給企業用於繼續治理污染,開展綜合利用。
工礦企業用自籌資金和環境保護補助資金治理污染的工程項目以及因污染搬遷另建的項目,免徵建築稅。
為治理污染、開展綜合利用,需要新建、擴建附屬企業、獨立車間、工段或對全廠、全車間進行整體技術改造時,其工程項目應按規定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所需資金、材料、設備由各有關部門在投資計畫中安排解決。
十、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國環境監測管理條例》的要求,加快環境監測站的建設。環境保護部門建設監測系統、科研單位和環境保護示範工程所需要的基本建設投資,按計畫管理體制,分別納入各級投資計畫。這方面的投資數額要逐年有所增加。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所需科技三項費用和環境保護事業費,應由省科委和各級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和財力可能,適當增加。
十一、各級人民政府要動員並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做好環境保護工作,加強環境法制教育,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十二、本決定對中央和外省駐晉單位同樣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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