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決定,是指1990年12月5日國務院發布實施。主要內容是:(1)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環保部門要會同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執法檢査,同時進一步完善環境立法;(2)依法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工業污染。企事業單位應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企業升級應有環境保護的內容,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禁止向國內轉移污染;(3)積極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環保部門負責定量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4)在資源開發利用中重視生態環境的保護,實行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各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森林、水資源、農業環境、野生動植物及自然保護區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