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在國民經濟調整時期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決定

國務院關於在國民經濟調整時期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決定,是指1981年2月24日國務院發布,為國民經濟調整時期的環境保護工作,作了三個方面的規定。(1)嚴格防止新污染的發展。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要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對布局不合理、污染嚴重的項目,要停止建設;(2)抓緊解決突出的污染問題。重點要解決位於環境敏感區域的企業的污染問題,實行有計畫的關停並轉,減輕城市大氣污染,實行相應的技術經濟政策,工業企業要按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切實治理污染,繳納排污費;(3)制止對自然環境的破壞。重點是制止對水土資源和森林資源的破壞,搞好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維護生態平衡。

搞好首都北京和杭州、蘇州、桂林的環境保護,要制訂規劃,改善城市環境質量;加強國家對環境保護的計畫指導。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時,應將環境保護納入其中;加強環境監測、科研和人才培養,搞好環境管理的基礎建設;加強對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將環境保護作為一項重要職責,切實對環境進行有效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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