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畫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1年12月26日發布,自2001年12月2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1年12月26日
- 實施日期:2001年12月26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環保綜合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環保總局《關於請求批准〈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畫〉的請示》(環發[2001]19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環保總局會同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等部門和各地編制的《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畫》(以下簡稱《計畫》),請你們認真組織實施。要緊密結合經濟結構調整,切實加強環保工作,嚴格執行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確保到2005年環境污染有所減輕,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得到初步遏制,城鄉環境質量特別是大中城市環境質量得到改善。
二、《計畫》是“十五”期間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計畫》,儘快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實施計畫,把環境保護重點工程項目納入地方、部門和國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認真落實。
三、繼續重點抓好“三河”(淮河、海河、遼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兩控區”(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北京市、渤海的污染防治工作,抓緊治理三峽庫區和南水北調工程沿線的水污染。各地要重點解決民眾反映強烈、問題突出的環境問題。
四、繼續加大環境污染防治力度。加快淘汰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限期關閉污染嚴重企業;所有企業排放污染物必須穩定控制在排放標準和總量指標之內,對不能達到要求的,要實行停產整頓。所有新建項目必須依法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技改項目必須做到增產不增污或增產減污。做好重點城市的環保工作,綜合治理城市水污染、大氣污染、垃圾污染和澡聲污染,要限期達到國家環境功能區的標準,建成一批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加強小城鎮環境保護和建設。強化核設施安全監督。
五、切實加強生態建設和保護,遏制人為破壞。以西部地區為重點,大力進行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積極發展生態農業,科學使用農藥、化肥,防止農作物污染。保護海洋環境和海洋生態系統。嚴格自然保護區管理,提高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質量。積極推動生態功能保護區和生態示範區建設。
六、積極推進污染治理的企業化、產業化、市場化。結合擴大內需多渠道籌集資金,鼓勵和支持各類社會資金投向環境保護,加大城市污水處理費、垃圾處理費徵收力度,使污染治理設施運行達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形成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和政府主導、市場推進、公眾參與的環境保護機制。
七、環境保護的主要責任在地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環境保護目標和措施納入省、市、縣長目標責任制,建立總量控制指標和環境質量指標完成情況考核制度。要加強對《計畫》實施的領導和監督,做到資金到位,措施到位,責任明確。每年要對《計畫》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總結,對逾期未完成任務的,要查明原因,認真整改。
八、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能分工,切實加強《計畫》實施的指導和支持。需要國家支持的項目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分別予以安排,並負責指導和督促;有關產業結構調整和企業技術改造由國家經貿委負責指導和督促;環境監督管理能力建設所需資金由國家計委、財政部予以支持;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等城市環保基礎設施建設由建設部負責指導和監督;有關經濟政策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落實;有關環境保護科技投入、開展科技攻關由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落實。
九、加強《計畫》執行的監督檢查。環保總局要按照統一法規、統一規劃、統一監督的要求,切實加強環境監測、信息、科技、標準和宣傳教育工作。環保總局會同監察部加強環境執法監督,嚴肅查處各種環境違法行為。加強部門、地方之間的配合,做好跨區域、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的協調,努力實現“十五”環境保護的目標。
國務院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環保總局《關於請求批准〈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畫〉的請示》(環發[2001]19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環保總局會同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等部門和各地編制的《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畫》(以下簡稱《計畫》),請你們認真組織實施。要緊密結合經濟結構調整,切實加強環保工作,嚴格執行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確保到2005年環境污染有所減輕,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得到初步遏制,城鄉環境質量特別是大中城市環境質量得到改善。
二、《計畫》是“十五”期間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計畫》,儘快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實施計畫,把環境保護重點工程項目納入地方、部門和國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認真落實。
三、繼續重點抓好“三河”(淮河、海河、遼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兩控區”(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北京市、渤海的污染防治工作,抓緊治理三峽庫區和南水北調工程沿線的水污染。各地要重點解決民眾反映強烈、問題突出的環境問題。
四、繼續加大環境污染防治力度。加快淘汰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限期關閉污染嚴重企業;所有企業排放污染物必須穩定控制在排放標準和總量指標之內,對不能達到要求的,要實行停產整頓。所有新建項目必須依法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技改項目必須做到增產不增污或增產減污。做好重點城市的環保工作,綜合治理城市水污染、大氣污染、垃圾污染和澡聲污染,要限期達到國家環境功能區的標準,建成一批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加強小城鎮環境保護和建設。強化核設施安全監督。
五、切實加強生態建設和保護,遏制人為破壞。以西部地區為重點,大力進行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積極發展生態農業,科學使用農藥、化肥,防止農作物污染。保護海洋環境和海洋生態系統。嚴格自然保護區管理,提高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質量。積極推動生態功能保護區和生態示範區建設。
六、積極推進污染治理的企業化、產業化、市場化。結合擴大內需多渠道籌集資金,鼓勵和支持各類社會資金投向環境保護,加大城市污水處理費、垃圾處理費徵收力度,使污染治理設施運行達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形成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和政府主導、市場推進、公眾參與的環境保護機制。
七、環境保護的主要責任在地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環境保護目標和措施納入省、市、縣長目標責任制,建立總量控制指標和環境質量指標完成情況考核制度。要加強對《計畫》實施的領導和監督,做到資金到位,措施到位,責任明確。每年要對《計畫》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總結,對逾期未完成任務的,要查明原因,認真整改。
八、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能分工,切實加強《計畫》實施的指導和支持。需要國家支持的項目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分別予以安排,並負責指導和督促;有關產業結構調整和企業技術改造由國家經貿委負責指導和督促;環境監督管理能力建設所需資金由國家計委、財政部予以支持;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等城市環保基礎設施建設由建設部負責指導和監督;有關經濟政策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落實;有關環境保護科技投入、開展科技攻關由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落實。
九、加強《計畫》執行的監督檢查。環保總局要按照統一法規、統一規劃、統一監督的要求,切實加強環境監測、信息、科技、標準和宣傳教育工作。環保總局會同監察部加強環境執法監督,嚴肅查處各種環境違法行為。加強部門、地方之間的配合,做好跨區域、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的協調,努力實現“十五”環境保護的目標。
國務院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