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緊急通知

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緊急通知是國務院於1985年02月07日發布,自1985年02月0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5年02月07日
  • 實施日期:1985年02月0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預算外資金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去冬今春以來,一些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市場上大量爭購彩色電視機、電冰櫃、洗衣機、呢絨及其製品等高檔消費品,使社會集團購買力急劇上升。這不僅增加財政開支,妨礙貨幣回籠,而且造成市場供應緊張。許多民眾因為社會集團爭購而買不到急需的緊俏商品意見很多,反應強烈。這種狀況如果任其發展下去,就會影響市場物價的穩定,影響經濟改革的順利進行,影響我們同人民民眾的關係。對此,各級領導必須引起重視,採取堅決的措施,加以扭轉,以鞏固和發展大好形勢。為此,特對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堅決壓縮社會集團購買力的數額。根據當前市場商品供應情況和節減財政開支、增加貨幣回籠的精神,今年各地區、各部門必須進一步加強社會集團購買力的控制和管理工作,大力壓縮社會集團購買力的數額,要求做到比上年減少百分之二十左右。屬於國家專項控制的商品,除新建單位和某些特殊需要外,一般不要再購買。
二、重新確定專項控制商品的範圍。國家對社會集團控制購買的商品,原來規定為三十一種,以後縮小為十四種,現在重新確定為十七種。即:小汽車、大轎車、機車、彩色電視機、電冰櫃、洗衣機、沙發、地毯、沙發床、空氣調節器、錄音機、錄像機、照相機、大型和高級樂器、家具、呢絨及其製品、純毛毯等(詳細目錄附後)。上述專項控制商品,未經授權機關批准,任何單位都不得到市場上購買,也不得委託工廠製作,或者採取變相的方式,把錢發給個人購買。
三、適當集中審批專項控制商品的許可權。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遇有特殊情況必需購買上述專項控制商品時,中央單位須報經全國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和財政部批准;地方單位(包括中央派駐地方的單位)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人民政府批准。縣以下單位(不含縣)如何審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上述從嚴控制的精神自行確定。
四、加強社會集團購買力的監督管理。各級財政、財務、銀行、商業、交通監理和審計部門都必須加強對社會集團購買力的監督管理工作。凡未經批准購買專項控制商品的,商業、物資部門和生產單位不得出售,財政、財務部門不得報銷,銀行不得付款,交通監理部門不發車輛牌照。為了做好這方面的工作,審計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各級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機構要健全,工作要加強。
五、加強領導,嚴肅紀律。各地區、各部門對去年社會集團購買力增長過猛的情況,應當認真進行一次檢查,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有效的控制管理辦法。同時,要教育幹部正確認識和對待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工作,以大局為重,自覺地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如果有的單位不顧國家規定,明知故犯,不經批准任意購買專項控制商品的,一律以違反財經紀律論處,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並沒收其購買的商品。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過去國務院或其他有關部門的規定,凡與本通知有牴觸的,一律按本通知執行。
軍隊系統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辦法,由總後勤部根據本通知精神自行規定。
(此件印發至縣級)
1985年2月7日附: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目錄
1.小汽車(包括小轎車、吉普車、旅行車、工具車,以及用於更新的車輛)
2.大轎車(包括用於更新的車輛)
3.機車(包括各種機車、輕騎以及用於更新的車輛,但不包括後三輪貨運機車)
4.沙發
5.地毯(包括混紡、純化纖品)
6.沙發床(包括沙發床墊)
7.空氣調節器(指窗式、櫃式的製冷或製冷制熱機)
8.錄音機和多用機(單價在五百元以上的)
9.錄像機(包括攝像機、放像機、編輯機)
10.照相機和放大機(包括各種鏡頭)
11.大型或高級樂器(單價在三百元以上的)
12.家具(單價在一百元以上的鋼、鐵、木、藤等製作的各種家具)
13.呢絨及其製品(包括混紡製品,海輪旗幟免予審批)
14.純毛毯
15.彩色電視機
16.電冰櫃
17.洗衣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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