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的通知》是國務院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1991年10月2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的通知
  • 發文字號:國發〔1991〕59號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成文日期:1991年10月28日
檔案全文
加強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是深化農村改革,推動農村有計畫商品經濟發展的一項偉大事業,對於穩定和完善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健全雙層經營體制,壯大集體經濟,實現小康目標,促進農業現代化,具有極其重要而又深遠的意義。全國各地對於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積累了一定經驗。現在的問題是,要認真總結經驗,進一步明確發展方向和原則,採取切實有效的政策措施,使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更快更健康地發展起來,在農村經濟中發揮更大的作用。現就加強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明確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方向和原則
農業社會化服務,是包括專業經濟技術部門、鄉村合作經濟組織和社會其他方面為農、林、牧、副、漁各業發展所提供的服務。近幾年來,農業社會化服務在全國範圍內蓬勃興起,對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農業社會化服務的形式,要以鄉村集體或合作經濟組織為基礎,以專業經濟技術部門為依託,以農民自辦服務為補充,形成多經濟成分、多渠道、多形式、多層次的服務體系。從現實情況看,大體包括五個主要方面:一是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開展的以統一機耕、排灌、植保、收割、運輸等為主要內容的服務,二是鄉級農技站、農機站、水利(水保)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經營管理站和氣象服務網等提供的以良種供應、技術推廣、氣象信息和科學管理為重點的服務;三是供銷合作社和商業、物資、外貿、金融等部門開展的以供應生產生活資料,收購、加工、運銷、出口產品,以及籌資、保險為重點的服務;四是科研、教育單位深入農村,開展技術諮詢指導、人員培訓、集團承包為重點的服務;五是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和專業戶開展的專項服務。這五個主要方面構成了當前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雛形。對此,要肯定下來,堅持下去,不斷完善發展。同時,鼓勵各地方、各部門在實踐中勇於探索和創造,努力建設一個適合不同地區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多樣化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
農業社會化服務的內容,是為農民提供產前、產中和產後的全過程綜合配套服務。各地湧現的貿工農一體化、產供銷一條龍的系列化綜合服務組織,很受農民歡迎,應鼓勵發展。在具體發展步驟上,要從各地實際情況出發,選擇農民最急需的服務項目入手,注重實效,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地由單項服務向多項服務、系列服務乃至綜合配套服務發展。提倡在縣、鄉政府統一領導和協調下,理順部門關係,實行多部門服務功能配套,優勢互補,在生產、加工、銷售中形成合力,加快農村商品經濟發展。
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的原則:(一)農民接受服務實行自願的原則。服務組織要根據農民的需要開展服務,通過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益吸引農民,不要代替農戶做那些自己可以決策和自己幹得了的事情,或者暫時不願接受的事情。(二)服務體系的發展實行量力而行的原則。既要抓緊,又不要操之過急,不強求一律,要從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因地制宜,積極穩步發展。(三)基本實行有償服務的原則。服務實體要根據保本微利的要求,合理收取服務費用,不以盈利為目的。屬於國家和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民的扶持,以及協調組織方面的工作,實行無償服務。
二、大力發展集體經濟,不斷壯大鄉、村服務實力
壯大集體經濟實力,是搞好鄉、村服務的基礎。凡是鄉、村服務搞得好的,一般是集體經濟實力比較強大的地方,鄉鎮企業比較發達的地方。要通過發展集體經濟,強化農業服務,完善雙層經營,進一步發揮家庭經營的活力。集體經濟發展了,不僅有了建設服務體系的力量,而且有利於鞏固基層政權,減輕農民負擔,增強集體經濟組織的凝聚力。發展集體經濟,主要是靠進一步發展鄉鎮企業,開發新的農業資源,開闢新的生產門路,擴大新的財源,以及按承包契約規定收取提留和承包金等辦法,逐步增加集體積累,決不能採取“一平二調”的辦法,違背農民意願收回承包地的辦法。
發展農業生產服務,是壯大集體經濟的重要途徑。凡是服務搞得好的地方,就可以使雙層經營的功能得到充分發揮,集體經濟力量不斷壯大。在集體經濟薄弱的地方,不能等到經濟實力強大以後再去辦服務,可以從主要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和技術推廣等服務項目開始,也可以從收益較高、有利於服務組織自我發展的產後運銷抓起,通過發展服務壯大集體經濟。
三、充分發揮專業經濟技術部門的職能作用
有關專業經濟技術部門以及與農業直接相關的企事業單位,都是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依託力量,要調動他們開展農業社會化服務的積極性,切實發揮他們的職能作用。
要加強鄉級技術推廣機構建設。為了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到農村第一線服務,決定把鄉級技術推廣機構定為國家在基層的事業單位,其編制員額和所需經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需要和財力自行解決。對此,人事部會同農業部等有關部門要研究制訂具體實施方案。要提高基層技術推廣機構人員的素質,牢固樹立為農民服務、為生產服務的觀念,不斷改進工作作風,提高服務質量,同時實行承包服務責任制,打破“大鍋飯”。對有突出貢獻的基層農業技術推廣人員要進行表彰和獎勵,優先考慮工資晉級。
農村供銷合作社有數十年的經營歷史,積累了豐富經驗,培養了大批人才和具有相當的服務設施,有條件為農民提供綜合服務。農村技術推廣機構,擁有大批的技術人員和推廣手段,農業技術教育日益發展壯大,是科教興農的重要力量。要搞好農商結合,農科教結合,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為推進農業社會化服務共同努力,做出更大的貢獻。
要允許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根據有關規定,興辦農業服務實體,國家原有的事業費保持不變,開展有償服務增加的收入,主要用於改善工作條件,進一步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
要鼓勵科研、教育單位和科技人員到農村去,開展各種有效的農業技術服務。他們的智力投入應當同產生的經濟效益掛鈎,取得合理報酬。他們的職稱評定和晉級要與實際貢獻結合。
在國家政策允許的前提下,要鼓勵農產品加工企業與原材料產地直接掛鈎,與農戶結成利益共同體,圍繞拳頭產品搞產供銷一條龍服務。在企業與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之間通過契約方式,形成穩定的供求關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對契約的監督和管理。
四、積極支持農民自辦、聯辦服務組織
近年來,許多地方特別是在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大量湧現出由農戶自辦、聯辦的服務組織,以及各種專業技術協會、研究會等民辦服務組織,在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中起著不可忽視的補充作用。各級政府對農民自辦、聯辦服務組織要積極支持,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同時要加強管理,引導他們健康發展。金融、科技、商業等部門,對戶辦、聯戶辦、其他民辦的服務實體,要在資金、技術、生產資料供應等方面給予支持。
五、建立服務體系建設的資金保證制度
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的資金,除了管好用好現有各個渠道資金以外,主要依靠集體經濟組織和服務組織自身積累,國家在財政和信貸資金方面給予必要的扶持。
鄉鎮企業以工補農建農資金,在使用上要把支持鄉、村集體服務體系建設作為一個重點。鄉村集體服務組織除自身需要辦成經濟實體,開展有償服務外,還可以按照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興辦一些加工企業,解決服務資金不足問題。
各級財政要調整現有支農資金的使用結構,把支持服務體系建設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今後中央和地方財政都要在預算中適當增加服務體系建設資金,專項用於那些鄉、村服務剛剛起步而經濟又比較落後的地區。同時,在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特別是商品基地建設投資)、農業綜合開發、扶貧開發等資金的使用上,也要增加服務體系建設的比重。
農村信貸要把服務體系建設作為投放的一個重點。隨著服務體系的發展,人民銀行每年要適當增加新的農貸規模和資金,不斷增強支持力量。對鄉、村集體服務實體要方便開戶和結算,對新辦服務實體所需貸款的自有資金比重可適當降低,同時相應落實貸款安全保證措施。
六、在工商管理和稅收方面實行扶持政策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各類服務實體辦理註冊登記時,應給予支持和照顧。農業服務實體實行低償服務,通常收入較低,自我積累能力較弱。因此,稅務部門對經營有困難和新開辦的服務實體,以及鄉、村集體服務組織為解決經費開支、減輕農民負擔而創辦的企業,要在稅收上給予優惠。
七、把支持技術服務和完善生產資料專營結合起來
中國農業生產資料公司和各級供銷社的農資經營單位,是化肥、農藥、農膜等農業生產資料專營的主渠道。為了支持基層技術推廣機構實行“技物結合”,科學地用肥用藥,更好地為生產服務,供銷社農資部門要根據技術推廣的需要,批發給一定份額的生產資料,具體品種、數量由供銷社農資部門和技術推廣機構雙方商定。一九八九年《國務院關於完善化肥、農藥、農膜專營辦法的通知》中關於“屬中央和地方指令性計畫以外的化肥、農藥,在與農資部門計畫銜接後,可與生產廠家直接訂貨”的規定,繼續貫徹執行。技術推廣機構銷售的化肥、農藥、農膜等,只用於接受技術服務的農戶,零售價格執行統一規定的標準,並同基層供銷社一樣免徵營業稅。
八、加強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的領導和協調
各級政府要把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擺到農村工作的重要位置上,堅持不懈地抓下去。力爭在“八五”期間,把以鄉鎮為重點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在全國農村多數地區逐步建立起來,開展有成效的生產服務。在大中城市郊區和經濟較發達地區,“八五”期間要以縣為單位,在縣、鄉、村三級建立起服務功能比較齊備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逐步開展全程化、系列化服務,使受益農戶基本普及。
省、市、縣、鄉政府都要建立農業社會化服務協調製度,確定一位負責同志主持協調工作,定期召開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總結交流經驗,及時解決問題,統一規劃和指導,促進農業社會化服務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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