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電子口岸建設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6年05月15日發布,自2006年05月1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6年05月15日
- 實施日期:2006年05月15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建設綜合規定
口岸電子執法系統(以下稱電子口岸)是經國務院批准、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建設的跨部門電子政務工程。電子口岸的建設對改善各地投資環境,提高口岸通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增強我國企業國際競爭力,促進對外貿易和國民經濟快速健康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為進一步加快電子口岸建設步伐,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電子口岸建設的基本內容、指導原則和發展目標
(一)基本內容。建設一個以口岸通關執法管理為主,逐步向相關物流商務服務延伸的大通關、大物流、大外貿的統一信息平台。具體包括兩個層面的內容:一是中國電子口岸建設,即實現國務院各有關部門間與大通關流程相關的數據共享和聯網核查,由部門向統一的信息平台提供的只是為企業服務涉及通關部分的數據和信息,部門自身的其他信息仍保留在各自的信息系統當中;二是地方電子口岸建設,即地方各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將大通關核心流程及相關的物流商務服務程式整合到統一的信息平台上,實行全國“統一認證,統一標準,統一品牌”。
(二)指導原則。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服務為宗旨,以促進為目的,以需求為導向,以合作促發展。堅持統一認證、統一標準、統一品牌,實行共建、共管、共享。涉及大通關業務的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都要在國務院和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參與電子口岸建設,建立共同管理、協商決策的領導體制和開發運行機構,打通大通關有關業務的電子流程,在互聯互通的基礎上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各地在實體平台建設中應當加強與中國電子口岸的合作,在安全管理、數據標準和身份認證方面接受中國電子口岸的統一指導。
(三)發展目標。用五年左右的時間,把電子口岸建設成為具有一個“門戶”入網、一次認證登錄和“一站式”服務等功能、集口岸通關執法管理及相關物流商務服務為一體的大通關統一信息平台,使口岸執法管理更加嚴密、高效,使企業進出口通關更加有序、便捷,進一步提高我國對外開放水平和國際競爭力。
二、採取有效措施,大力推進電子口岸建設
(四)實行電子口岸統一身份認證。為確保電子口岸現有聯網套用項目的安全穩定運行,參與電子口岸建設的各部門要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在保持基本格局不變、職能不變的前提下,按照自願的原則,共同申請組建第三方聯合認證機構,承擔電子口岸的統一身份認證業務。
(五)加大資源共享力度。口岸執法管理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在共同協商基礎上,規範電子口岸數據交換標準,在電子口岸信息平台上儘快實現大通關業務流程及相關信息數據的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為企業進出口通關提供“一卡通”、“一站式”服務,為管理部門提供決策信息,避免資源浪費和重複建設。
(六)增加對電子口岸建設的投入。各級政府要為電子口岸建設和運行維護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地方電子口岸建設初期所需資金主要由地方政府解決。為實現可持續發展,可以積極穩妥地探索電子口岸的市場化運營模式,但地方政府必須嚴格收費管理,決不能以贏利為目的,決不能給企業帶來額外負擔。要尊重地方政府對運營模式的自主選擇,允許進行一些有益的探索,不搞“一刀切”。
(七)加快推進各地電子口岸實體平台或虛擬平台建設。有條件的地區要加快電子口岸實體平台建設步伐,不斷提高服務水平。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並與當地電子政務建設統籌考慮。口岸業務量小的內陸地區,應本著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則,藉助中國電子口岸建立本地電子口岸虛擬平台。
(八)確保電子口岸的數據和系統安全。各部門對本部門上網數據要加強管理,建立完善數據公開、使用授權和信息安全管理辦法,對外提供數據必須經主管部門許可。電子口岸承建、運營單位要始終堅持“安全第一”的運行維護準則,加強對系統的安全管理工作,健全應急機制,確保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
三、完善電子口岸建設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九)加強部門間的協調和配合。鑒於電子口岸建設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為加強組織協調,將“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協調指導委員會”更名為“國家電子口岸建設協調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電子口岸委),由國務院分管副秘書長任主任委員,海關總署分管領導任副主任委員,成員包括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環保總局、民航總局、外匯局等部門的分管領導。電子口岸委辦公室設在海關總署,作為電子口岸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十)加快地方電子口岸建設。地方政府要把電子口岸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履行地方電子口岸建設的牽頭職責,積極推動、協調、整合各方面的資源和力量,把電子口岸作為本地惟一的大通關信息平台,加快建設步伐。要結合實際情況,建立行之有效的協調機制和工作機制;找準切入點,科學制訂電子口岸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分步實施,確保地方電子口岸順利推進並取得實效。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