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貫徹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辦法

2015年12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川辦發〔2015〕110號印發《四川省貫徹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辦法》。該《辦法》共12條,由四川省發展改革委、四川省農業廳、四川省糧食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貫徹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辦法
  • 印發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川辦發〔2015〕110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2月31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2月31日
檔案通知,辦法,附屬檔案,

檔案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貫徹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辦法的通知
川辦發〔2015〕110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四川省貫徹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2月31日

辦法

四川省貫徹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糧食安全戰略,全面落實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安全主體責任,切實保障全省糧食安全,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6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80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意見》(川府發〔2015〕3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對各市(州)人民政府貫徹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情況進行年度考核,由省發展改革委、農業廳、省糧食局會同省編辦、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水利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統計局、農發行省分行等部門和單位組成省糧食安全考核工作組(以下簡稱“考核工作組”),負責具體實施。考核工作組辦公室設在省糧食局,承擔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條 考核工作堅持統一協調與分工負責相結合、全面監督與重點考核相結合、定量評價與定性評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職責分工,結合日常工作對各市(州)人民政府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年度考核評分體系。
第五條 考核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內容包括增強糧食可持續生產能力、保護種糧積極性、增強地方糧食儲備能力、保障糧食市場供應、確保糧食質量安全、落實保障措施等6個方面,由各牽頭部門具體落實(詳見附屬檔案)。
第六條 考核採用評分制。滿分10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七條 各牽頭部門要會同配合部門和單位,按照國務院考核工作組印發的年度考核細化方案和《四川省貫徹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表》所列考核指標,結合年度重點工作任務,提出年度各項考核指標的考核細化方案,交考核工作組辦公室匯總並經考核工作組審核後,於每年4月30日前印發。
第八條 考核步驟:
(一)自查評分。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和考核細化方案,對上一年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打分,形成書面報告,於每年2月底前報送考核工作組辦公室,抄送考核工作組其他成員單位。
(二)部門評審。各牽頭部門會同配合部門和單位,按照考核細化方案,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對各市(州)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落實情況及自評報告有關內容進行考核評審,於每年3月31日前形成書面考核意見送考核工作組辦公室。
(三)組織抽查。考核工作組根據各市(州)自評報告和各牽頭部門的書面意見,確定抽查市(州),組成聯合抽查小組,對被抽查的市(州)進行實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書面意見。
(四)綜合評價。考核工作組辦公室對相關部門評審和抽查情況進行匯總,報考核工作組作出綜合評價,確定考核等級,於每年5月31日前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第九條 考核結果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後向各市(州)人民政府通報,並交由省委組織部作為對各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市(州)人民政府給予表揚,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計畫、資金安排和農業、糧食等專項扶持政策等方面優先予以考慮。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市(州)人民政府,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同時抄送考核工作組各成員單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由省發展改革委、農業廳、省糧食局約談該市(州)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並納入省政府督查督辦事項,必要時由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約談該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因不履行職責、存在重大工作失誤等對糧食市場、救災應急及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影響的,年度考核為不合格,並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實事求是。被考核單位對考核中提供的有關檔案、資料、匯報材料等的真實性負責。對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瞞報虛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據本辦法,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本地區落實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考核辦法,於2016年3月31日前報考核工作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糧食安全工作統一領導機制和監督考核機制,加強對糧食安全工作的統籌領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農業廳、省糧食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四川省貫徹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表

附屬檔案

四川省貫徹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表
考核內容
重點考核事項
考核指標
考核部門
牽頭部門
配合部門(單位)
一、確保耕地面積基本穩定、質量不下降,糧食生產穩定發展,糧食可持續生產能力不斷增強(40分)
(一)保護耕地(15分)
1.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7分)
國土資源廳
農業廳
2.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質量監測網路(5分)
農業廳
國土資源廳
3.耕地質量等級情況(3分)
農業廳
國土資源廳
-
(二)提高糧食生產能力(25分)
4.糧食生產科技水平(5分)
農業廳
-
5.糧食種植面積;糧食總產量(5分)
省統計局
農業廳
-
6.產糧大縣等糧食核心產區和育制種大縣建設(5分)
農業廳
省發展改革委
財政廳
國土資源廳
水利廳
7.高標準農田建設(5分)
國土資源廳
農業廳
省發展改革委
財政廳
水利廳
8.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農業節水重大工程建設(5分)
水利廳
省發展改革委
財政廳
農業廳
二、保護種糧積極性,財政對扶持糧食生產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長,提高種糧比較收益,落實糧食收購政策,不出現賣糧難問題(14分)
(三)落實和完善糧食扶持政策(7分)
9.落實糧食補貼政策(4分)
財政廳
農業廳
10.培育新型糧食生產經營主體及社會化服務體系(3分)
農業廳
財政廳
省糧食局
(四)抓好糧食收購(7分)
11.執行收購政策;安排收購網點(5分)
省糧食局
省發展改革委
12.組織落實收購資金(2分)
省糧食局
農發行省分行
三、落實地方糧食儲備,增強糧食倉儲能力,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安全(15分)
(五)加強糧食倉儲物流設施建設和管理(9分)
13.倉儲物流設施建設(3分)
省發展改革委
省糧食局
-
14.倉儲設施維修改造升級(2分)
財政廳
省糧食局
-
15.落實國有糧食倉儲物流設施保護制度(4分)
省糧食局
-
(六)管好地方糧食儲備(6分)
16.落實地方糧食儲備;完善輪換管理和庫存監管機制(4分)
省糧食局
省發展改革委
財政廳
17.落實儲備費用、利息補貼和輪換補貼(2分)
財政廳
省糧食局
四、完善糧食調控和監管體系,保障糧食市場供應和價格基本穩定,不出現脫銷斷檔,維護糧食市場秩序。完善糧食應急保障體系,及時處置突發事件,確保糧食應急供應(13分)
(七)保障糧食市場供應(5分)
18.糧油供應網路建設;政策性糧食聯網交易;完善糧食應急預案;糧食應急供應、加工網點及配套系統建設;落實成品糧油儲備(5分)
省糧食局
省發展改革委
財政廳
(八)完善區域糧食市場調控機制(4分)
19.維護糧食市場秩序,確保糧食市場基本穩定(4分)
省糧食局
省發展改革委
財政廳
省工商局
省質監局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九)加強糧情監測預警(2分)
20.落實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加強糧食市場監測,及時發布糧食市場信息(2分)
省糧食局
省統計局
(十)培育發展新型糧食市場主體(2分)
21.深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發展混合所有制糧食經濟;培育糧食類龍頭企業,推進主食產業化(2分)
省糧食局
財政廳
五、加強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能力和超標糧食處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流入口糧市場(10分)
(十一)加強源頭治理(4分)
22.耕地土壤污染防治(2分)
環境保護廳
農業廳
國土資源廳
23.糧食生產禁止區劃定(2分)
農業廳
環境保護廳
(十二)健全糧食質量安全監管保障體系(6分)
24.嚴格實行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標糧食處置長效機制(3分)
省糧食局
省發展改革委
財政廳
農業廳
省工商局
省質監局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25.糧食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及質量監測機構建設;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執法裝備配備及檢驗監測業務經費保障;庫存糧油質量監管(3分)
省糧食局
財政廳
六、按照保障糧食安全的要求,落實農業、糧食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任務,確保責任落實、人員落實(8分)
(十三)加強糧食風險基金管理(2分)
26.糧食風險基金安排使用管理(2分)
財政廳
省糧食局
(十四)落實工作責任(6分)
27.保障糧食安全各環節工作力量;細化農業、糧食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6分)
農業廳
省糧食局
省編辦
財政廳等
註:1.在設定以上6個方面考核內容的同時,由農業廳對各市(州)人民政府糧食生產扶持政策等進行定性評估,加減分不超過2分;由省糧食局對各市(州)人民政府開展糧食產銷合作、“放心糧油”工程建設和節糧減損等進行定性評估,加減分不超過3分。
2.定性評價指標加分後,考核總分不超過100分。
3.考核涉及的有關數據以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沒有統計數據的,以有關部門認定的數據為準。
4.同一考核指標有兩個以上牽頭部門考核的,由排名在前的部門牽頭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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