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辦法

《四川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同意,現予發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辦法
  • 審核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施行時間:2012年3月1日
  • 審核通過時間:2011年11月22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

政府令

第255號
省長 蔣巨峰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建設、管理和評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採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內沒有發生規定的一種或者幾種動物疫病,經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區域。
第三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建設、管理、評估和在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內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動物,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以及開展可能引起動物疫病傳播或者與動物防疫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管理和評估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把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動物疫病監測、強制免疫、消毒、撲殺、無害化處理、畜禽標識、設施建設、檢疫監督等費用納入相關部門綜合預算,保障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管理和評估工作的開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工商、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建設、管理和評估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劃定我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範圍和類型,明確無規定動物疫病的種類。
第七條 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應完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體系、動物衛生監督體系,規定的動物疫病防治、檢疫、監督、監測手段和水平應當達到規定標準。
第八條 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實行相對封閉運行管理,輸入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動物產品應當依法檢疫。動物、動物產品輸入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通道,由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科學規劃,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根據規劃發布指定通道的公告,設定標識。
第九條 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應制訂動物疫病的控制規劃、實施計畫和監測淨化方案,嚴格強制免疫、消毒、疫病監測、檢疫監管、無害化處理、應急處置等綜合防控措施,實現規定的動物疫病的淨化。
第十條 從事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記錄種類、數量、來源、流向等信息。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對記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動物產品,應當經指定通道進入。貨主應當出示輸出地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並向當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其派出機構申報檢疫。
從境外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動物產品,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途經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動物產品,在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停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其間不得卸載、出售、饋贈、拋扔。因特殊情況需逾時停留的,應向當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其派出機構申請延時。
第十三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的乳用動物、種用動物,應當在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具備動物防疫條件的場所進行隔離觀察、檢疫。
檢疫合格的,由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其派出機構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後方可輸入。到達目的地24小時內,貨主應向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其派出機構報告。
檢疫不合格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管理和評估的需要,應與相鄰行政區域的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動物疫病聯合防控機制。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做好動物衛生檢疫監督執法工作。當發生動物疫情或畜產品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時,經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批准,可以實施流動檢查。
第十五條 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自查與申報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有關部門協調配合。
第十六條 申請國家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由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自查評估,逐級申請評估驗收。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輸入動物、動物產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限內離開規定區域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途經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卸載、出售、饋贈、拋扔動物、動物產品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的乳用動物、種用動物未在符合條件的場所隔離觀察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的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到達目的地後未按時報告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和動物衛生檢疫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監察機關或任免機關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給當事人或者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天然屏障是指自然存在的,足以阻斷某種疫情傳播、人和動物自然流動的地理阻隔,如山巒、河流、沼澤地等。
(二)人工措施是指為防止規定動物疫病病原進入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在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周邊建立的隔離、封鎖設施,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動物及動物產品進入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指定通道等。
(三)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四)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生皮、原毛、絨、臟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等。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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