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外引(過境)易感動物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我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以下簡稱無疫區)外引(過境)動物的管理,預防、控制規定動物疫病發生,維護無疫區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和《山東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外引(過境)易感動物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15-05-14
山東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外引(過境)易感動物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我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以下簡稱無疫區)外引(過境)動物的管理,預防、控制規定動物疫病發生,維護無疫區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和《山東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無疫區外引易感動物的申報管理
第一條從無疫區外引入易感動物的,貨主應當向山東省動物衛生監督所提交《山東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外引動物申報單》(見附屬檔案1 在山東畜牧獸醫信息網或山東動物衛生監督網下載)。
第二條省動物衛生監督所接到申報單後,應當對貨主提供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引入的決定。
第三條貨主申請時需提供個人基本信息、規定動物疫病病原學檢測報告(偶蹄動物:口蹄疫 禽類:高致病性禽流感)、輸出地動物養殖場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複印件)及畜禽養殖場畜禽代碼(複印件)。
第四條符合引入條件的,由省動物衛生監督所簽發《山東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準予引入動物通知單》(見附屬檔案2),並指定動物隔離場;不符合引入條件的,由省動物衛生監督所說明理由,並書面告知貨主。
第五條從無疫區外引入易感動物的,貨主應當在起運3日前,向無疫區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並附《山東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外引動物申報單》。
第六條無疫區外引易感動物申報的,通過山東省畜牧獸醫局政務大廳視窗辦理,並逐步推行網上申報。
二、無疫區外引(過境)易感動物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在受理申請過程中,輸出地、輸入地或運輸沿途必經之地發生相關動物疫情時,省動物衛生監督所應當立即停止受理申請,並書面告知貨主。
第八條外引(過境)的易感動物必須經過指定通道進出無疫區。無疫區外引易感動物的,貨主或承運人應當提交《山東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準予引入動物通知單》、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規定動物疫病病原學檢測報告等相關材料。易感動物過境的,貨主或承運人應當提供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九條指定通道的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要認真查驗相關材料,檢查畜禽標識及動物健康狀況等。經檢查,證物相符、臨床健康的,實施消毒後,在《山東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準予引入動物通知單》上填寫核查的動物數量、日期等,加蓋“山東省×××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監督檢查專用章”,予以放行。
第十條經指定通道檢查合格的易感動物,用於繼續飼養的,應當到指定的動物隔離場依法進行隔離檢疫。經隔離檢疫合格的,由動物隔離場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用於屠宰的,應直接進入動物屠宰場進行屠宰。經檢查不合格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過境動物,貨主或承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按指定路線運輸出境。
第十二條無疫區外引易感動物到達輸入地後,貨主應當在24小時之內向當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員進行監督檢查,用於繼續飼養的,監督場方做好登記,並建立相關檔案。隔離觀察一個潛伏期後動物無異常,確認健康後,方可混群飼養。用於屠宰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屠宰。
三、部門機構的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外引動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外引(過境)動物檢疫、監督以及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十五條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具體負責外引(過境)動物的監測、檢測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
第十六條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具體負責外引(過境)動物的監督檢查。動物隔離場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外引動物的檢疫監督工作。
四、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貨主從無疫區外引入易感動物未辦理審批手續、未申報檢疫、未經指定通道出入、未經指定動物隔離場所進行隔離檢疫、未履行落地報告義務等違法行為,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接收未經指定通道的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簽章輸入無疫區的易感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動物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應當規範管理,嚴格執法,對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
本辦法由山東省畜牧獸醫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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