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成都、重慶兩市地方性法規的辦法

19888月7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成都、重慶兩市地方性法規的辦法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8.08.07
  • 實施時間:1988.08.07
制訂和報送立法規劃,法規制定通過前的工作聯繫,法規的批准程式,法規的公布和備案,法規的修改和補充,

制訂和報送立法規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有關條款的規定,我省成都市、重慶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為簡化審批程式,規範立法工作,提高法規質量,現就批准兩市的地方性法規有關事項,制定本辦法。

法規制定通過前的工作聯繫

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之前,應根據法規的內容,由市人大常委會將法規草案送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徵詢意見,並進行工作聯繫。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根據法規草案內容向省政府、省法院、省檢察院及省級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及時將收集的意見轉告市人大常委會。

法規的批准程式

市的地方性法規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後,應由市人大常委會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報請批准的書面報告,並附法規文本及說明,送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對市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一般安排於就近的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前,應對報請批准的法規進行初步審議,主要審議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的規定,並向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提出初步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市的地方性法規時,由提請批准的市的人大常委會負責人向省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對市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如有原則性問題確需修改的,省人大常委會可以進行修改,也可以通知市人大常委會進行修改後再報批,修改後的法規由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人向省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作修改說明,由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

法規的公布和備案

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市的地方性法規,由省人大常委會將批准決定和批准後的法規文本送制定該法規的市人大常委會,由市人大常委會公布實施。
凡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市的地方性法規,均由省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法規的修改和補充

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市的地方性法規,如需修改和補充,按上述辦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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