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試行)

《嘉峪關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試行)》是嘉峪關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嘉峪關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試行)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2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市綜合執法和環衛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規劃、建設、園林、市場監管、公安、交通、環保、文物、水務、國土、衛生計生、運管等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和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各區、鎮、社區負責本轄區責任範圍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 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城市總體規劃,制定積極的產業政策和措施,鼓勵、支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的科學研究以及先進技術、先進管理經驗的推廣、套用,改善市容和環境衛生勞動作業條件,推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
第五條 積極推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居民都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好各自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六條 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條 城市的建築景觀、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廣告標誌、公共場所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保持其外形完好、整潔、美觀。
市區各建(構)築物要保持原有的結構、性質和用途,臨街建(構)築物牆面上破牆開門、開窗,應符合相關規定。
在臨街建(構)築物外牆上安裝空調外機、遮陽棚的,應當保持其安全、整潔、完好。
第八條 道路兩側的建(構)築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管理者應保持建(構)築物外立面完好、整潔、美觀,對破損、污損的外立面及時進行整修、清洗。
城市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構)築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經營場所的門、窗經營。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桿、路燈桿、樹木、綠籬等設施上吊掛、晾曬有礙市容的物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及其兩側、公共場所和設施用地範圍內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清洗機動車輛、進行屠宰加工和擺攤設點。
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經建設或規劃部門批准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應當保持周圍環境整潔,並在規定期限內清理和拆除。
第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施工工地設定硬質圍擋,沿街沿路工地應實行封閉式施工;
(二)施工場地道路實行硬化,並在進出路口設定車輛沖洗設施,防止出場車輛帶泥上路;
(三)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堆放整齊。在施工現場採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
(四)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採取密閉式防塵網遮蓋;
(五)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六)建設工程竣工後,及時平整場地,清除、拆除建築廢棄物和臨時建築設施。
第十條 車輛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漿等散裝、流體物料,應當採取密閉、覆蓋或者其他有效措施,不得沿途泄漏、遺撒或者飛揚。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以及非廣告的霓虹燈、標語、廣告牌匾、電子顯示牌、燈箱等戶外設施,應當按照批准的要求設定,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誰批准、誰管理,誰經營、誰清理”的原則,對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陳舊、破損等影響市容市貌的,及時清洗、維修或者更換。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構)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刻畫、塗寫。不得在樹木和建(構)築物或其他設施上張貼宣傳品或標語。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建(構)築物或其他設施上臨時張貼、懸掛宣傳品或標語的,須經有關部門批准,在規定的時間和範圍內張貼或懸掛,並在期滿後及時清除。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綠化帶、綠地、綠道應當保持整潔、美觀,養護單位應當及時修剪樹木、花草,清除園林綠化垃圾雜物。
第十四條 在城市道路兩側、廣場、遊園以及其他公共場所設定的建築小品、雕塑等建築景觀,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出現破舊、污損的,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粉刷、修復。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道應當保持平整,路牙及無障礙設施完好,城市道路和橋樑上設定的隔離墩、防護欄、防護牆以及照明、排水等設施應整潔、完好、有效。出現破舊、污損、影響通行安全的,應當及時清洗、更換、修復。
第十六條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定的交通、郵政、電力、電信、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規範的要求設定,保持完好、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丟失的,所有權人或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第十七條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經市建設、規劃、公安等部門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規定時間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長工期,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並報請市建設、規劃部門驗收。
第十八條 從事車輛清洗、維修以及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接納作業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十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構)築物、道路、廣場、綠地等,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夜景照明設施,並做到整潔美觀、使用安全,達到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條 鎮、社區應當在居民區等人流密集區域選擇適當地點設定公共信息、廣告張貼欄,並加強管理,保持清潔完好、整齊美觀。
第三章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城市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分工按照市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設定,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設定標準。市環衛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建設、綜合執法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編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經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時,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的實際需要,配建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環境衛生設施建成後,應有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參加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前的各項環境衛生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
有物業服務的已建成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加強環境衛生設施配備。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關閉公共廁所和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設備)、場所,或者改變其用途。
確因城市建設和公共利益需要拆除、遷移、關閉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遷方案,按規定報相關職能部門批准,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拆遷、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地區的需要,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並按照規定的標準,建設、改造或者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
大中型商店(場)、市場、飯店、賓館、旅遊景點、文化體育場(館)、游(娛)樂場、車站、加油站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定規定和設定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公共廁所設定明顯標誌,標明開放時間,並由專人負責保潔。
市環衛部門應當不定期對公共廁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對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及時進行維修更新。
區及市環衛、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房管等部門應當督促全市各類單位、工商戶、餐飲場所、集貿市場自備垃圾收集容器,實行定時定點投放和收集。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推行袋裝收集,逐步實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逐步進行無害化、資源化和減量化治理,做好綜合利用。
市環衛部門、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單位對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以及收集、運送垃圾,應當合理安排時間、地點、方式進行,做到垃圾不落地,日產日清,降低對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響,減少對環境的二次污染。
醫院、生物製品廠、屠宰場、教學科研等單位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棄物,必須按有關規定嚴格處理,不得隨意遺棄、傾倒。
第二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禁止下列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瓜皮、果核、菸頭、紙屑、口香糖、飲料罐、塑膠袋、包裝物等廢棄物;
(三)亂倒垃圾、污水、糞便,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四)亂丟廢電池等實行單獨收集的特殊廢棄物;
(五)攜帶寵物進入商場、賓館、飯店、影劇院、公車輛等公共場所;
(六)從建築物上、車輛內往外拋擲物品、傾倒垃圾;
(七)在道路及人行道清洗車輛、物品,擺放污水桶等;
(八)在城市道路、牆體、垃圾桶、路燈等公用設施上非法張貼小廣告;
(九)其他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倡導使用可降解的綠色環保塑膠購物袋、塑膠餐具。
第二十八條 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收集和處置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
市環衛、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餐飲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禁止在中心城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禁止在城鄉結合部放養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應當實行圈養,不得影響環境衛生。
第三十條 市民飼養寵物不得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對寵物在公共場所的排泄物應當即時清理。
第三十一條 因建設施工、拆除建築物產生的建築垃圾、渣土等廢棄物應當單獨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產生建築垃圾、渣土等廢棄物的單位應當到相關部門申報產生量和處置方案,並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章 表彰獎勵
第三十二條 積極開展全域全城無垃圾創建工作,對綜合測評成績突出的機關事業單位、區、鎮、社區進行表彰獎勵。對排名靠前的單位進行通報表揚,對排名靠後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
第三十三條 鼓勵廣大市民對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便於及時處理違法行為,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的舉報投訴,經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可以給予獎勵。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通過來電、來信、來訪、隨手拍等方式向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舉報投訴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投訴人可提供本人的姓名(名稱)、聯繫方式等相關情況,必要時可向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提供必要的照片、錄像等資料。
第三十六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將每年的獎金髮放情況報市財政部門列入預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按照《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四)(五)項規定的,按照《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的,按照《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六條規定的,按照《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按照《甘肅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一至五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第五款、第二十六條第(六)(七)(八)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極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弄虛作假騙取獎金的,一經查證屬實,取消其獎勵資格;已經獎勵的,收回獎金,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向外界透露舉報投訴人的情況。
第四十六條 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責任中未涉及的,依據有關法規和具體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舉報投訴是指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向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提供線索、反映情況的行為。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8日起施行,《嘉峪關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嘉政發〔2011〕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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