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關於2015年全市春季森林封山防火的通告

《唐山市人民政府關於2015年全市春季森林封山防火的通告》是2015年唐山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人民政府關於2015年全市春季森林封山防火的通告
  • 發布單位: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政通字〔2015〕3號
當前,我市各林區草木乾燥,大風天氣增多,森林火險等級居高不下,森林防火形勢非常嚴峻。為有效預防森林火災的發生,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就我市春季森林封山防火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為2015年全市春季森林高火險期和封山防火期。
二、全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林區、森林景區、自然保護區和集中連片林地,為封山防火範圍。
三、在森林高火險期封山防火範圍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進入林區內郊遊、踏青等活動;
(二)攜帶火種、火源進山入林;
(三)燒火取暖、野外吸菸、亂丟火種、燒紙祭祀;
(四)燒荒、燒秸稈、燎地邊、焚燒垃圾;
(五)野炊、生火烘烤食物;
(六)燃放煙花爆竹、爆破作業、點放孔明燈;
(七)其他未經批准的用火。
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法從重處罰。
四、森林防火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負責,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同志為主要責任人。
五、縣級政府要在進入林區路口、通道設立防火臨時檢查站,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森林封山防火區。
六、在森林封山防火區違規用火的,無論損失大小,凡公職人員一律開除公職,非公職人員一律處以經濟重罰或依法行政拘留;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要追究監護人的責任。
七、所有護林員、巡邏隊員、檢查站和瞭望哨工作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對玩忽職守、擅離崗位人員,依法追究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火情,應當立即向當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當地政府應在一小時內向上級政府報告,對知情不報或遲報者,要追究責任。當地政府接到火情報告後,在立即按規定報告的同時,要迅速採取措施組織撲救。對組織撲救不力,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的,嚴肅追究當地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九、各級公安、林業等部門要嚴格執法,依法從嚴查處森林火災案件,嚴厲打擊故意縱火、野外違法用火和破壞防火設施設備等違法犯罪行為,並予以曝光。
十、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及中國小校、各森林防火重點縣(市)、鄉(鎮)、村、森林經營單位,要加強對森林防火法律法規和防火知識的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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