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心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辦法

《唐山市中心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辦法》是2020年唐山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中心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
  • 實施時間:2020年
  • 發布單位: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中心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中心區(路南區、路北區、開平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範圍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
第三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遵循業主自願、政府引導、充分協商、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負責危故店中心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相關政策制定、指導和業務協調工作。
路南、路北、開平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具體負責轄區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部門協調、宣傳指導、鄰里調處、施工保障等工作。
市、區行政審批、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執法、市場監督、民政、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相關工作。
供水、排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數位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簡化、便民、高效的原則,支持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
第五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原則上一個單元只允許加裝一台電梯,申請加裝電梯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埋肯頌贈)應當具有合法的房屋權屬證明,且未列入房屋徵收範圍和計畫;
(二)單茅阿櫻位產權的房屋應徵得單位書面同意;
(三)應當經加裝電梯所在單元全體業主同意,並經本棟房屋專有部分占建築邀罪戀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六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所需的資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業主共同出資,出資比例由相關業主協商確定;
(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使用房屋所有權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積金。
(三)可以按有關規定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四)鼓勵區政府(管委會)將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納入老舊小區改造項目,並給予政策和財政支持。
(五)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電梯生產企業、電梯安裝企業及社會組織等單位,投資建設,運營管理,參與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
第七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可以以住宅小區、棟或者單元為單位提出申請。以小區為單位申請加裝電梯的,申請人為該小區業主委員會,無業主委員會的為社區居委會;以棟或單元申請加裝電梯的,申請人為該棟或單元業主。
申請人可以推薦業主代表或者書面委託社會單位作為建設單位組織實施。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組織業主就下列事宜達成書面協定:
(一)業主書面同意加裝電梯;
(二)加裝電梯工程費用的預算及籌集、分攤方案;
(三)電梯投入使用後的維保方案及運行能耗、維修保養等費用的分攤籌集方案;
(四)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有書面委託檔案。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委託原建築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設計單位進行專項設計。專項設計應按整個小區或整棟住宅樓為單位進行設計,根據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專項設計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加裝電梯可行性評估報告。重點評估是墊想燥否能夠滿足城市規劃、消防、建築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是否存在結構安全隱患,是否影響建築榜寒自身及周邊現有住宅日照,既有住宅供電等配套設施是否滿足電梯運行需求。
(二)符合現行規範和標準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檔案。設計單位進行專項設計時應統籌考慮加裝電梯對供水、供電、供暖等配套設施及消防安全的影響,確保加裝電梯後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不受影響,必要時可以要求建設單位聘請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原有建築進行檢測鑑定。
專項設計檔案應按規定進行施工圖設計審查。
第十條 加裝電梯設計方案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日。
公示期內,應當徵得擬加裝電梯所在單元危主奔迎全體業主的書面同意,本棟樓業主實名制書面反對意見不超過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一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一。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社區居委會蓋章備案。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申請人應當與持異議的業主協商。確因加裝電梯直接影響了持異議的業主房屋專有部分使用或房屋通風、採光和日照而不能達成一致的,審批部門不得批准。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應當積極化解業主之間關於增設電梯的矛盾糾紛,協助業主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達成一致意見。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到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辦事視窗申請辦理規劃方案聯合審查手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住建、審批、供電、供水、排水、供熱、供氣、通信、數位電視等部門進行方案聯合審查,通過後依法出具審查意見。
原房屋建築竣工驗收時已預留了電梯井的,不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手續。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監理單位負責工程施工和監理,簽訂施工契約、監理契約,到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辦事視窗辦理工程質量安全告知性備案等手續。
第十三條 電梯設備安裝應當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電梯安裝單位應當向設備安裝地所屬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告知手續,並由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實施監督檢驗。
第十四條 加裝電梯涉及供水、排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數位電視等管線移位及配套設施改造的,各專業公司應當開通綠色通道,根據規劃和施工圖審查意見,簡化手續,優先實施改造。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對加裝電梯工程施工全過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電梯企業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負相應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應做好加裝電梯工程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安全監督指導工作。
第十六條 電梯井道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分部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安裝電梯設備。
第十七條 電梯安裝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和電梯企業等共同實施工程質量竣工驗收,並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辦理監督檢驗手續。
第十八條 申請加裝電梯的業主應當共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管理電梯,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運行管理責任。
第十九條 加裝電梯工程竣工驗收並經監督檢驗合格後30日內,建設單位應向電梯使用單位移交工程竣工驗收、電梯質量合格檔案等相關技術資料,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並保存。
第二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正式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向區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辦理電梯使用登記手續,領取並張貼《電梯使用標誌》。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與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簽訂契約,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電梯未經定期檢驗、檢驗不合格、未辦理使用登記或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已辦理規劃審查和質量安全告知性備案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程,相關業主應當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應當做好施工現場環境秩序的協調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條 既有住宅在原有小區用地範圍內加裝電梯的,在不增加與電梯無關的建築功能和建築面積情況下,不需辦理占用土地等相關手續,增加的面積不計入容積率,不再補繳地價款,也不需補繳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其他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電梯生產企業、電梯安裝企業及社會組織等單位出資開展加裝電梯的,不改變原有土地使用權屬。
第二十三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後新增面積為加裝電梯協定範圍內全體業主共有,不辦理不動產登記。相關房屋產權發生轉移的,受讓人自該房屋轉移登記之日起,承接和履行轉讓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其他縣(市)區、開發區(管理區)參照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加裝電梯可行性評估報告。重點評估是否能夠滿足城市規劃、消防、建築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是否存在結構安全隱患,是否影響建築自身及周邊現有住宅日照,既有住宅供電等配套設施是否滿足電梯運行需求。
(二)符合現行規範和標準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檔案。設計單位進行專項設計時應統籌考慮加裝電梯對供水、供電、供暖等配套設施及消防安全的影響,確保加裝電梯後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不受影響,必要時可以要求建設單位聘請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原有建築進行檢測鑑定。
專項設計檔案應按規定進行施工圖設計審查。
第十條 加裝電梯設計方案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日。
公示期內,應當徵得擬加裝電梯所在單元全體業主的書面同意,本棟樓業主實名制書面反對意見不超過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一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一。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社區居委會蓋章備案。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申請人應當與持異議的業主協商。確因加裝電梯直接影響了持異議的業主房屋專有部分使用或房屋通風、採光和日照而不能達成一致的,審批部門不得批准。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應當積極化解業主之間關於增設電梯的矛盾糾紛,協助業主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達成一致意見。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到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辦事視窗申請辦理規劃方案聯合審查手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住建、審批、供電、供水、排水、供熱、供氣、通信、數位電視等部門進行方案聯合審查,通過後依法出具審查意見。
原房屋建築竣工驗收時已預留了電梯井的,不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手續。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監理單位負責工程施工和監理,簽訂施工契約、監理契約,到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辦事視窗辦理工程質量安全告知性備案等手續。
第十三條 電梯設備安裝應當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電梯安裝單位應當向設備安裝地所屬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告知手續,並由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實施監督檢驗。
第十四條 加裝電梯涉及供水、排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數位電視等管線移位及配套設施改造的,各專業公司應當開通綠色通道,根據規劃和施工圖審查意見,簡化手續,優先實施改造。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對加裝電梯工程施工全過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電梯企業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負相應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應做好加裝電梯工程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安全監督指導工作。
第十六條 電梯井道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分部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安裝電梯設備。
第十七條 電梯安裝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和電梯企業等共同實施工程質量竣工驗收,並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辦理監督檢驗手續。
第十八條 申請加裝電梯的業主應當共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管理電梯,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運行管理責任。
第十九條 加裝電梯工程竣工驗收並經監督檢驗合格後30日內,建設單位應向電梯使用單位移交工程竣工驗收、電梯質量合格檔案等相關技術資料,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並保存。
第二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正式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向區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辦理電梯使用登記手續,領取並張貼《電梯使用標誌》。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與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簽訂契約,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電梯未經定期檢驗、檢驗不合格、未辦理使用登記或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已辦理規劃審查和質量安全告知性備案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程,相關業主應當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應當做好施工現場環境秩序的協調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條 既有住宅在原有小區用地範圍內加裝電梯的,在不增加與電梯無關的建築功能和建築面積情況下,不需辦理占用土地等相關手續,增加的面積不計入容積率,不再補繳地價款,也不需補繳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其他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電梯生產企業、電梯安裝企業及社會組織等單位出資開展加裝電梯的,不改變原有土地使用權屬。
第二十三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後新增面積為加裝電梯協定範圍內全體業主共有,不辦理不動產登記。相關房屋產權發生轉移的,受讓人自該房屋轉移登記之日起,承接和履行轉讓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其他縣(市)區、開發區(管理區)參照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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