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區消防工作考核辦法

哈密地區消防工作考核辦法

哈密地區消防工作考核辦法是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檔案,哈行辦發〔2013〕86號,關於印發《哈密地區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各縣(市)人民政府,行署各有關工作部門,兵團第十三師:《哈密地區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已經行署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2013年11月1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密地區消防工作考核辦法
  • 標準:哈行辦發〔2013〕86號
  • 發布時間:2013年11月11日
  • 發布機構: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
內容簡介
哈密地區消防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消防工作責任,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進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和《哈密地區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哈行署發〔2012〕12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對各縣(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各縣(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轄區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
第三條 考核工作結合地區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組織實施。
考核結束後,考核工作組在30日內將考核結果上報行署。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求真務實的原則。
第五條 考核內容包括火災預防、消防安全基礎、消防安全責任三個部分。
第六條 考核通過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座談走訪、暗訪調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計分表和實施細則逐項細化並進行量化評分。
考核採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考核工作實施細則,由地區安全生產委員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結合消防工作實際研究制定。
考核成績按比例納入各縣(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總成績。
第七條 考核結果經行署審定後,由地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向各縣(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進行通報。
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縣(市)予以通報表揚;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向行署作出書面報告,並抄送地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第八條 經行署審定後的考核結果,交由組織部門,作為對各縣(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虛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各自轄區實際,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鄉(鎮、街道)消防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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