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消防工作考核辦法

懷化市消防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落實基層消防安全責任制,進一步提高社會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16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3〕3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對各縣市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負全面責任,分管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負責組織對下級人民政府進行消防工作考核。市人民政府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牽頭,組織市消防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組成市政府考核工作組,具體實施考核工作。
第四條 市政府考核工作組每年1月15日前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上報市人民政府。
第五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求真務實的原則。
第六條 考核內容包括火災預防、消防安全基礎、消防安全責任3個部分共16個項目。
第七條 考核工作實行自評和實地檢查相結合,市政府考核工作組結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上報市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自評報告,通過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座談走訪、暗訪調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計分表和實施細則進行量化評分。
考核採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90分為良好,60—8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考核工作實施細則,由考核工作組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結合消防工作實際研究制定,在實地檢查3個月前下發。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考核結果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後,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報,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予以表揚,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
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後20日內,提出整改措施,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報告,同時抄送考核工作組各成員單位。
縣市區人民政府考核結果作為評選消防工作先進縣市區的依據。
第九條 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後的考核結果,交由市委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虛報的,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考核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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