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消防工作考核辦法

鹹陽市消防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消防工作責任,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進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據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等有關檔案要求,結合《全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和鹹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對各縣市區和各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各縣市區政府和各行業系統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本轄區(本行業系統)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
第三條 考核工作由市公安局牽頭,會同市綜治辦、市發改委、市監察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文廣局、市安監局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每年12月底前,各縣市區、各行業系統主管部門要向市政府報送消防工作專題報告。次年3月15日前,考核工作組要採取聽取匯報、核查資料、調查研究等方式,完成對各縣市區、各行業系統專題報告的年度消防工作情況進行實地考核,考核結果報市政府。
第五條 考核內容為火災預防、消防安全基礎、消防安全責任三個部分,具體考核細則將由考核工作組根據每年消防工作任務,結合實際制定。考核採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六條 考核結果經市政府審定後,由市政府辦公室在全市範圍內進行通報。不合格的縣市區政府和行業系統主管部門要向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並限期整改。
第七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求真務實的原則,對弄虛作假、瞞報虛報情況的要予以通報批評,情況嚴重的將依法依紀追究責任。考核結果將作為消防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各縣市區政府、各行業系統主管部門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各自的消防工作考核辦法,並對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系統內的消防工作進行考核。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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