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消防工作考核辦法

景德鎮市消防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消防工作責任,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進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16號)、《江西省消防條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贛府廳字〔2013〕11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對縣(市、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消防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和部門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
第三條 消防工作考核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統一組織、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牽頭,會同市綜治辦、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建設局、市文廣新局、市衛生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安全監管局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縣(市、區)考核內容包括火災預防、消防安全基礎、消防安全責任三個部分。
市政府部門考核內容包括共同部分和專項部分兩個方面。
第六條 考核工作組根據國務院、省政府消防工作考核評分標準和省政府、市政府確定的年度消防工作任務,制定考核實施細則,明確考核項目指標和評分標準。
考核採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七條 每年度消防工作考核於次年元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一)被考核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部門(以下簡稱被考核單位),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評,並向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書面報告自查自評情況;
(二)考核工作組對被考核單位進行考核,並向市消防安全委員會報告考核情況;
(三)市消防安全委員會對考核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擬定評價意見;
(四)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將評價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後在全市範圍內進行通報。
第八條 考核工作組從相關部門中抽調人員組成,履行下列職責:
(一)聽取被考核單位的年度消防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消防工作落實情況匯報;
(二)檢查或抽查考核項目指標的實際完成情況;
(三)實地考查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工作情況;
(四)對照考核評分標準對被考核單位進行量化評分;
(五)向被考核單位反饋考核情況,提出整改意見。
考核工作組應當重點抽查被考核單位完成消防重點任務、被上級督辦或者限期整改的消防安全事項。
第九條 被考核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考核工作組開展工作,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年度消防工作自查自評報告;
(二)各專項考核自評結果及其依據;
(三)有關消防工作的會議記錄、情況統計報表、執法案卷、影像資料等;
(四)考核工作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消防工作考核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政府和部門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予以通報表揚,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
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被考核單位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期限,向市政府書面報告,抄送考核工作組各成員單位。整改結束後,應按上述程式重新報告。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虛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政府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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