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

《黑龍江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是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為嚴格落實消防工作責任,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
  • 出台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消防工作責任,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進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黑龍江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16號)以及《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黑政發〔2012〕5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對各市(地)政府(行署)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各市(地)政府(行署)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
第三條 考核工作由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牽頭,省綜治辦、發改委、公安廳、監察廳、民政廳、財政廳、住建廳、文化廳、安全監管局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具體實施。
第四條 考核工作組每年1月底前對各市地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上報省政府。
第五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求真務實的原則。第六條 考核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黑龍江省消防條例》、《黑龍江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黑政發〔2012〕52號)和《黑龍江省消防事業“十二五”發展規劃》等法律法規、檔案及《消防安全責任書》的貫徹執行情況,主要為:
(一)火災預防。1.消防安全源頭管控情況;2.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情況;3.重大火災隱患整治情況,解決影響消防安全重點問題情況;4.火災高危單位監管情況;5.建築工地和建築材料消防安全管理情況;6.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情況。
(二)消防安全基礎。1.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完善情況;2.建築消防設施監督管理情況;3.城鄉消防規劃制訂、實施及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情況;4.消防科研和信息化工作情況;5.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情況;6.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情況;7.滅火應急救援工作情況。
(三)消防安全責任。1.政府領導責任落實情況;2.部門監管責任落實情況;3.單位主體責任落實情況;4.消防經費保障情況;5.責任追究制度制定、落實情況。
第七條 考核工作組結合每年年初省政府與各市(地)政府(行署)簽訂的《消防安全責任書》,通過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座談走訪、暗訪調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計分明細表和實施細則逐項細化並進行量化評分。考核採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對發生特別重大亡人火災責任事故的考核結果直接認定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考核工作實施細則由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結合消防工作實際進行定期修訂。
第八條 考核結果經省政府審定後,由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向各市(地)政府(行署)和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予以表揚,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市(地)政府(行署),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向省政府作出書面報告,同時抄送考核工作組各成員單位。
第九條 經省政府審定後的考核結果,交由省委組織部,作為對各市(地)政府(行署)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虛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各市(地)政府(行署)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消防工作進行考核。考核工作組將對各縣(市、區)、鄉(鎮)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消防工作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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