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氣象信息服務條例

《吉林省氣象信息服務條例》是2024年3月28日吉林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氣象信息服務條例
  • 通過時間:2024年3月
條例頒布,條例全文,

條例頒布

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8號)
《吉林省氣象信息服務條例》經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24年3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3月28日

條例全文

吉林省氣象信息服務條例
(202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氣象信息服務活動,促進氣象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障生命安全、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信息服務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氣象信息服務包括利用氣象信息為社會公眾提供的公眾氣象信息服務、為黨政機關提供的決策性氣象信息服務等公益性氣象信息服務,以及為社會用戶提供的其他專業專項氣象信息服務。
氣象信息包括氣象數據、公眾氣象預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以及為了滿足不同行業個性化、定製化需求而提供的其他專業專項氣象服務產品。
第四條 氣象信息服務應當以公益性為主,在確保無償提供公益性氣象信息服務的前提下,可以依法開展氣象信息有償服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信息服務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保障氣象信息充分發揮為社會公眾、政府決策和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功能。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氣象信息服務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氣象信息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和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氣象信息服務標準化建設,推動氣象信息服務地方標準的制定和完善,規範氣象信息服務活動。
第七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氣象數據開放已分享資料夾,開展氣象數據共享服務。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所屬氣象台站以及其他依法從事氣象探測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向省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象數據。
第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共享的氣象數據在相關行業、領域創新套用,以及開展市場化增值服務。
任何組織和個人使用氣象數據,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
第九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並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更新發布。
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十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台站,應當按照監測精密、預報精準、服務精細的要求,充分利用氣象數據和科學技術,結合本區域天氣氣候特點,提高氣象信息的準確率和時效性。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氣象、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林業和草原、能源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聯合監測,開展氣象影響預報和風險預警,加強氣象災害預警信息與災害預報的聯動,強化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指向性。
第十二條 各級廣播電視台站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體,應當安排專門的時間和頻率、頻道、版面、頁面,及時傳播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最新公眾氣象預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廣播電視台站改變公眾氣象預報節目播發時間安排的,應當事先徵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的同意。
鼓勵各類媒體和個人傳播公眾氣象預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時應當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並標明發布時間和氣象台站名稱。不得擅自更改公眾氣象預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內容和結論;不得傳播虛假、過時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得的氣象信息。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自建、租用、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加強農村、社區氣象信息傳播設施建設,將氣象防災減災納入基層格線化管理,提升基層氣象信息服務能力。
第十四條 各類媒體編髮天氣評述或者氣候評價等與氣象信息相關的新聞報導時,應當客觀、真實。
第十五條 鼓勵依法開展氣象信息服務活動,支持與氣象信息服務有關的科研開發和成果推廣套用,引導和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氣象信息產業發展。
第十六條 在本省註冊並從事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省氣象主管機構備案,並接受其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從事氣象信息服務活動,應當通過合法渠道獲得氣象信息,建立業務規範和管理制度,遵守氣象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
第十八條 鼓勵建立氣象信息服務行業組織,對氣象信息服務活動實行行業自律管理,並接受省氣象主管機構的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大數據、人工智慧、量子計算與氣象信息深度融合,發展基於場景、基於影響的氣象信息服務技術,推進氣象信息服務數位化、智慧型化轉型。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業領域氣象信息服務能力建設,推進氣象信息在糧食生產、農業保險、黑土地保護、特色農業等領域中的套用,科學利用氣象信息指導農業生產、調整農業結構,組織開展精細化農業氣象服務、農業氣象災害防禦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工作,對區域內影響農產品品質的氣候條件進行評定,培育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氣象信息在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中的套用,建立健全氣候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組織開展氣候宜居地、天然氧吧、避暑旅遊目的地等氣候生態品牌創建工作。
第二十三條 鼓勵將氣象信息服務深度融入生產、流通、消費等環節,在規劃建設、能源開發利用、冰雪旅遊、交通運輸、電力保供、金融和生態保護等領域開展個性化、定製化氣象信息服務。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傳播公眾氣象預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時擅自更改內容和結論的;
(二)接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後,未按照要求傳播的;
(三)傳播虛假公眾氣象預報的;
(四)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