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試行)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進一步規範我省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試行)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適用範圍,審查依據,基本原則及要求,職責分工,工作程式,信息的確定,法律責任,附則,

適用範圍

本辦法所稱保密審查,是指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即是否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是否依照法定程式確定,是否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進行的審查,同時包括對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進行的審查。

審查依據

各級行政機關和保密工作部門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有關規定,對政府信息是否屬於國家秘密進行保密審查。

基本原則及要求

(一)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先審查、後公開”、“誰製作、誰負責保密審查”和“一事一審”原則,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三)保密審查工作實行行政機關首長領導下的職能機構具體負責制。
(四)經保密審查屬於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經保密審查後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經保密審查,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不得公開。但經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徵得權利人同意,或者經行政機關研究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權利人。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做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六)行政機關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為由拒絕公開。

職責分工

(一)行政機關。
1.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行政機關的保密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
2.行政機關的檔案、資料在形成過程中,應同時確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以及其密級和保密期限,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出密級標識;同時還應確定是否屬於可公開的政府信息,並做出相應標識。
行政機關應對本行政機關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進行梳理,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的規定符合解密條件的,應當及時按規定程式進行解密,同時確定是否可以公開。
3.行政機關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4.對下級行政機關報請審定的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會同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提出審查意見。
5.對本行政機關擬公開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徵求有關權利人的意見。
6.檢查、督促、指導下級行政機關開展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
(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1.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2.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提出的不能確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確定。
3.對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提出審查意見。
4.負責協助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做好建立健全保密審查機制的督促檢查。
5.會同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進行檢查,一經發現,應立即責成有關行政機關採取補救措施,並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工作程式

1.行政機關要將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程式與公文運轉程式、信息發布程式結合起來,防止保密審查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脫節。
2.行政機關在製作政府信息時,承辦單位要明確提出該信息是否應當公開,以及如何公開、是否需要刪減後公開的意見,經本機關指定的保密審查機構審查後,報本機關有關負責同志審批。未經審查和批准,不得對外公開發布政府信息。
3.行政機關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同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和內容;
(2)不能確定的原因。
4. 對行政機關提交的確定申請,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如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及時告知申請機關,但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信息的確定

(一)行政複議機構可以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進行確定。
(二)行政複議機構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進行確定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有關政府信息的名稱和內容;
2.行政複議申請人認為應該公開的理由;
3.行政複議被申請人認為屬於不得公開的理由。

法律責任

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後,造成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給予行政處分。

附則

(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適用本辦法。
(二)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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