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扶持集體經濟基金管理辦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扶持集體經濟基金管理辦法》是吉林市人民政府1986年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扶持集體經濟基金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6年6月10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吉市政發[1986]42號
  • 生效日期:1986-06-12
檔案來源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扶持集體經濟基金管理辦法
(1986年6月10日吉市政發〔1986〕42號)
扶持集體經濟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促進集體工業企業發展的專項周轉資金。為管好這項基金,充分發揮其效益,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基金的主要扶持對象是城區集體工業企業。
二、基金主要用於企業開發新產品、技術改造,重點支持綜合效益高的出口創匯產品和提高產品質量的開發項目。
三、基金納入市財政預算,在市政府的領導下由市集體經濟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局掌握使用。
四、基金使用申報程式:由借款單位提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實施方案,報區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查後,再由區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向市集體經濟辦公室、市財政局申報借款。
五、借款條件
1、技術改造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完畢,有關資料齊全。
2、五萬元以上的技術改造項目,有市計委、經委以上部門立項批准檔案。
3、使用借款單位的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同意,並願承擔經濟責任。
4、使用借款單位應有一定數量的自籌資金。
六、基金實行有償低息借用,借款期限一般為一至兩年。貸款期一年以內月息六厘,兩年以內月息六厘六,三年以上的借款,原則上不作安排。利息按月計算,每季付息一次。企業應如期歸還借款本息。如未按期限歸還貸款,市財政從應撥付區財政的經費或年終決算時扣回。
七、項目批准後,要簽訂借款契約和項目承包契約。借款契約由區財政部門與市財政局簽訂;項目承包契約由企業主管部門與市集體經濟辦公室簽訂。按照共同下達的項目撥款計畫,採取一次或分期撥款的方式撥付,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八、項目前期準備工作發生費用,由企業自籌資金支付。
九、技術改造項目的實施,由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管理,項目完成後,市集體經濟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進行考核驗收。對提前投產、提前歸還借款、資金使用節約的項目給予適當獎勵(資金來源從節約資金中提取,但最高不超過節約額的10%)。如發現有亂用或浪費資金的,對項目負責人要給予必要的處罰。
吉林市財政局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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