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豐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管理辦法(試行)

為規範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根據省財政廳、省衛生廳《關於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管理的通知》(贛財社發[2004]4號)《江西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制度(試行)》(贛財社[2004]11號)和《廣豐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豐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管理辦法(試行)
  • 地點:廣豐縣
  • 屬性:財務管理
  • 時間:2004
為規範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根據省財政廳、省衛生廳《關於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管理的通知》(贛財社發[2004]4號)《江西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制度(試行)》(贛財社[2004]11號)和《廣豐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屬農民自願繳納、集體扶持、政府資助的社會性資金,是由個人、集體、政府、社會共同籌集的,用於補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門診醫療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的資金。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財政社保專戶封閉運行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基金。
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來源包括:
(一)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個人繳納的用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資金;
(二)各級財政部門安排的用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資金;
(三)鄉村集體經濟籌集的用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資金;
(四)其他資金(包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利息收入,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贈的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等);
四、為了強化基金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縣財政局開設“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鄉(鎮)財政所設立收入過渡戶,鄉(鎮)農醫所設立支出戶。
1、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主要用途:接收各鄉(鎮)財政所收入過渡戶轉入基金收入和利息收入,接收本帳戶的利息收入;接收本級及上級財政的補助收入;接收個人及社會捐助;向縣內定點醫療機構和鄉(鎮)農醫所拔付資金。
2、鄉(鎮)財政所收入過渡戶主要用途:接收鄉(鎮)政府組織代收的合作醫療基金收入,接收本帳戶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該帳戶除向縣財政專戶劃轉資金外不能發生其他支出業務。
3、鄉(鎮)農醫所支出戶主要用途:接受縣財政專戶核拔的備用金和向農民支付醫藥費用。備用金所產生的利息年終繳回財政專戶,不得挪作他用。
五、參合農民個人繳納的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籌集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鄉(鎮)財政所負責代收,通過鄉(鎮)財政所收入過渡戶及時繳入“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利息收入、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贈的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直接一次性轉給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財政專戶。
六、鄉(鎮)政府代收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必須開據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款憑證,收據由縣財政局負責管理和核銷。
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實行封閉運行、收支兩條線和專戶管理,所有合作醫療基金收入全部納入財政專戶。使用基金時實行“雙印鑑”制度,即同時加蓋縣財政局和縣衛生局的財務專用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必須按專款專用、以收定支、保障適度、略有結餘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對鄉(鎮)農醫所實行支出備用金制度,即縣農醫局根據各鄉(鎮)的月支出補償經費總額提交縣財政局拔付備用金,以便參合農民能及時得到合作醫療經費補償。
八、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對象為:自願繳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轄區內的農民。
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範圍:
(一)參合農民門診發生的醫療費補助,在門診家庭帳戶中列支;
(二)參合農民住院、特殊病種門診和住院分娩發生的醫療費用補助,在大病住院醫療基金中列支。
十、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患病住院時一律先墊付醫療費,出院後憑發票、出院小結、住院費用清單、身份證明、合作醫療證等材料報銷醫藥費用;參合農民在鄉鎮衛生院住院治療,住院醫藥費用在3000元以內的,由鄉(鎮)農醫所審核後直接支付補助。住院醫藥費用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由鄉(鎮)農醫所初審後報縣農醫局審核,再由鄉(鎮)農醫所按規定在7個工作日核心算、支付補助。參合農民在縣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由定點醫療機構對其發生的醫藥費用進行審核,按規定標準墊付補助的金額。在縣外醫院住院治療,住院醫藥費用在3000元以內,由參合農民戶口所在地的鄉(鎮)農醫所負責對其發生的醫藥費用進行審核,按規定標準支付補助;住院醫藥費用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或對住院資金有疑問的由鄉(鎮)農醫所送縣農醫局審核,再由鄉(鎮)農醫所按規定標準在7個工作日核心算、支付補助。
縣農醫局按月審核匯總各鄉(鎮)農醫所和縣級定點醫療機構應報銷支付的醫藥費用,並提出用款計畫,送交縣財政局審核,縣財政局審核後開具有關支付憑證,加蓋縣衛生局財務專用章後提交縣城市信用社辦理資金結算業務;縣城市信用社則根據財政局的支付憑證直接將資金轉入各鄉(鎮)農醫所和縣級定點醫療機構的銀行帳戶。
參合農民在門診定點醫療機構所發生的門診費用,先由門診定點醫療機構墊付規定費用,然後由門診定點醫療機構定期到鄉(鎮)農醫所或縣農醫局辦理結算業務。鄉(鎮)農醫所審核匯總後送交縣農醫局,縣農醫局按月審核匯總後提出用款計畫送交縣財政局拔付資金。
十一、基金決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運作周期與財政會計年度一致,為公曆元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終了15日內,縣農醫局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決算表、有關附表及財務狀況說明。
十二、縣農醫局應根據上年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情況和本年度的收支預算,按財政部門的統一要求編制本年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預算,經縣財政局、衛生局審核,報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執行。
縣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局要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會計制度,負責做好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核算工作,按時向縣財政局、衛生局報送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月報表和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使用情況季度分析報告。
十三、年度終了後,縣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局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財務會計制度要求,編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年度決算,縣財政部門批覆。同時提供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使用情況及分析報告並接受同級審計部門的審計。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結餘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十四、縣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局要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管理,健全財務約束機制。縣財政局、縣衛生局和審計部門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籌集、使用等情況採取平時抽查和集中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監督檢查。
十五、對違犯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視其情節輕重,按有關法規進行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
(二)將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用於平衡財政預算的;
(三)擅自改變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用途的;
(四)其他違犯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
十六、縣、鄉鎮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的工作經費和人員工資,由同級財政部門足額納入財政預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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