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城鎮集體經濟若干問題的規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城鎮集體經濟若干問題的規定,是1986年10月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城鎮集體經濟若干問題的規定
  • 發布單位:80708
  • 發布文號:吉市政發[1986]80號
  • 發布日期:1986-10-30
  • 生效日期:1986-10-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城鎮集體經濟若干問題的規定
(1986年10月30日吉市政發〔1986〕80號)
集體所有制經濟是我國的基本經濟形式之一,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大力發展城鎮集體經濟,對實現“七五”計畫和國民經濟翻番的目標,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為了加快我市城鎮集體經濟的發展,現對有關問題做如下規定:
一、稅收
1、凡新辦城鎮集體企業當年安置待業青年占職工總數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免徵所得稅一到三年。其中生產煙、酒、糖等二十種產品的工業企業和商業免徵一年;從事旅店、飲食、修理、修配、加工、浴池、理髮、縫紉等服務性業務,以及從事裝卸、運輸、建築安裝、修繕等業務的免徵營業稅二年。
原有集體企業新安置待業青年占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可按比列減征所得稅。
2、年利潤三千元以下微利的城鎮集體企業,納稅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批准,給予減免稅照顧。
3、利用“三廢”做主要生產原料的城鎮集體工業企業,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減免稅。
利用本企業“三廢”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按稅收管理體制報批後,可享受定期減征或免徵產品稅的照顧。
利用主辦廠“三廢”做主要生產原料的集體企業,繳納產品稅有困難的,可以申報減免產品稅。
對利用廢渣生產稻草板、石膏板、稻草板用護面紙、石棉製品、鋼龍骨、框架轉板混凝土預製構件等六種新型建材產品的集體企業,從投產之日起,免徵產品稅一年,五年內給予減免所得稅的照顧。
對集體工業企業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爐渣)生產的建材產品,摻兌廢渣的比例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含百分之五十),可給予免徵產品稅五年的照顧。
利用外省、市廠礦“三廢”做主要生產原料的城鎮集體企業,稅務部門可視利潤情況,給予定期減稅或免稅照顧。
4、對市重點企業和重點產品,在完成應繳納稅金的前提下,允許從當年銷售收入中提取百分之零點五到百分之一,做為企業新產品開發基金。
5、為使虧損企業休養生息,對連續虧損兩年以上,當年實現扭虧為盈的集體工業企業,經縣級以上稅務部門審查批准,可給予減征或免徵所得稅一年的照顧。
6、為安置符合國家殘廢標準規定的“四殘”青年而新辦的集體企業,“四殘”職工達到免稅規定比例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後,可比照民政企業給予免稅照顧。對安置“四殘”青年占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但未達到免稅規定比例的,給予減半徵收所得稅的照顧。
7、城鎮集體工業企業可以實行主要原材料、燃料節約獎。獎金從節約價值中提取,在成本中單項列支,不計征獎金稅。但必須是生產任務飽和、產品質量合格、銷路好,單項成本、原料等各項消耗指標記錄完整,管理制度比較完善的,由企業提出獎勵實施方案,報經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稅務部門批准後執行。
8、為扶持城鎮集體企業的發展,對經濟效益好、實行計件工資的企業,獎金指標可以突破四個月標準工資,不超五個半月的(不包括分紅),免徵獎金稅。
9、為了有利於城鎮集體企業安排生產,經同級勞動部門批准,企業可以在核定工資計畫內,自行決定使用加班加點工資,經當地稅務部門審查屬實的,可免徵獎金稅。
10、城鎮集體工業企業由於原材料漲價、產品降價等客觀因素,沒完成當年利潤計畫的,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所在地稅務部門審查屬實的,可以按規定的比例提取獎勵基金。
11、經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批准的集體企業幹部(含全民在集體企業工作的幹部)獎勵晉級所增加的工資,可在計征所得稅前列支。
12、對集體企業用銀行設備貸款和財政借款投資開發的新產品、新項目,凡列入省計畫的,其投產後的新增利潤,允許首先用於償還銀行貸款和財政借款。還完後再計征所得稅。用自籌資金投資的,新增利潤部分,報經稅務部門批准,可適當減免所得稅。
13、對二輕系統以外的集體工業企業一九八二年以前的流動資產掛帳損失,報經稅務部門審查批准,可比照二輕企業攤銷辦法,在當年增長利潤中攤銷。
14、對實行季節性生產的集體工業企業,在停產期間開展多種經營所得的利潤,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可適當減免。
15、為了鼓勵城鎮集體企業的發展,凡被評為市級試點的“明星”企業,可按本企業一個月平均標準工資對職工進行一次性獎勵,經市集體經濟管理部門和市稅務部門審查同意,獎金可在稅前列支,不計入獎金總額。
16、對開採石膏、滑石、石墨、瓷土的集體企業,從投產之日起,第一年免徵產品稅,第二年減半徵收產品稅。
17、對生產出口產品的集體企業或供貨單位,自一九八六年起,從出口創匯獎勵中提取的職工資金不超過一個月標準工資的,免徵獎金稅。
二、資金和信貸管理
1、市財政每年要從當年集體企業所得稅超收部分中提取20%作為集體經濟發展基金,列入財政預算,由市集體經濟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集體企業主管部門研究提出使用意見,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後撥款。各縣(區)也應視財力情況,比照市的作法,每年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數量的集體經濟發展基金。
市收取集體企業的商業網點費,要用於集體商業網點建設。
2、為擴大集體企業再生產,更多更好地安置待業青年,從一九八七年起,知青就業安置費每年要拿出10―15%、作為安置知青企業發展資金,用於以安置待業青年為主的城鎮集體企業發展新產品、新項目和更改擴建,由有關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計畫,經市集體經濟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勞動部門審查後借款。但需有償使用,按期歸還,不準挪作它用。
3、為促進集體企業儘快改變產品結構,提高技術水平,銀行安排的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貸款,要重點用於集體企業,以支持集體企業開發新產品和新項目。
4、對產品暢銷、經濟效益好、信譽較高的集體企業,銀行可採取“托收承付”的結算方式,支持集體企業的生產和經營。
5、對近兩、三年內新建、擴建開工投產的集體企業,如鋪底流動資金不足30%,但原材料有來源,產品有銷路,經濟效益好,在兩年內能補足鋪底流動資金,對鋪底資金不足部分,銀行可發放貸款,給予暫墊。
6、對由於臨時性原因造成產品積壓的企業,如有切實可行的壓縮產成品資金計畫,並保證付諸實施,對其正常生產進料,銀行可給予臨時貸款支持。
7、對專用基金有結餘而被生產周轉資金占用的企業,因進行技術改造,抽出專用資金,造成流動資金不足,銀行可視具體情況給予貸款支持。
8、對前期無虧損,本年因季節性生產發生臨時性虧損,但只要產品有銷路、效益好,能確保全年不虧損的企業,銀行可給予貸款支持。對遺留問題較多,有經營性虧損的企業,如企業經營管理好轉,材料有來源,產品有銷路,短期內能扭轉虧損,並經有承付能力的經濟實體單位擔保,銀行可發放臨時性貸款,一次周轉,到期收回。
9、為督促企業壓縮產成品庫存,最大限度地活化資金,對重點企業積壓產品,在核定產成品占用最高限額基礎上,實行浮動利率。對超過最高限額部分,利率上浮20%;對低於最高限額部分,利率下浮20%。少支出的利息可用於彌補處理產品削價損失,也可適當用於銷售承包獎勵。
三、計畫與物資供應
1、凡集體企業生產的優質名牌、傳統獨特產品,出口創匯產品,市場缺門短線產品,要切實納入計畫。凡納入計畫的產品,地方可留成30%,做為地方使用和調劑原材料。
2、市、縣(區)計畫和物資部門,要按各自管理的原材料計畫品種範圍,積極協助集體企業調劑原材料。計畫外的物資要按一定比例優先供給集體企業。
3、對國營廠礦企業的廢舊物資和邊角余料,應納入各級計畫,本著先利用、後回爐的原則優先供給集體企業。
4、對集體企業納入各級計畫的產品,各級計畫和物資部門要視同全民企業一樣供應原料、燃料,不準串項、挪用或削減。對尚未納入計畫的集體企業生產的民族和傳統用品,市場急需的小商品,各級計畫和物資部門要優先納入物資分配計畫,並按市計畫內價格優先供應。
四、物價和工商管理
1、城鎮集體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的價格政策。企業生產國家統一定價的工業生產資料,凡產品納入國家計畫,由國家供應原材料,原則上執行國家統一價格,因無利或虧損等客觀原因執行統一定價確有困難的,可按物價管理許可權報批制定臨時價格。
企業生產的工業生產資料,凡產品沒納入計畫,原材料由企業自采的,其產品價格由企業自定或供需雙方協商定價,用議價購進的原材料、燃料所生產的產品,允許高來高走,低來低去。
2、企業生產的國家統一定價以外的日用工業品,企業可以按照優質優價的原則,有權自行定價,或工商雙方協商定價。季節性較強的產品,允許有季節性差價。
3、為了鼓勵企業生產優質產品,對獲得國家各部門及省、市政府正式命名的優質產品,可按照物價管理許可權報批,實行優質優價。
4、新產品試銷期間,允許企業自行制定臨時價格,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備案。試銷期一般為一年,最多不超過二年,試銷期滿後,按物價管理許可權報批,執行正式價格。
5、專業化協作或橫向聯合企業,其最終產品價格,要執行國家統一定價,內部協作件或來料加工的產品價格,可由企業與需方協商定價。
6、生產企業之間的物資協作,允許議價對議價,平價對平價,也可以平價對議價,但必須以保本對等為原則,嚴禁以協作為名,加價倒賣。
7、城鎮集體企業可以一業為主,兼營其它(不包括重要生產資料)。對同時生產兩個行業產品的工業企業,為方便生產和銷售,經企業主管部門和市集體經濟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一個單位掛兩塊牌子。
8、對因虧損放長假的集體企業,職工生活確實有困難的,根據本人申請,經企業批准,工商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可發給個體臨時營業執照(期限為一年),從事個體經營,以減輕集體企業的負擔。
9、對新辦、調整、合併、劃開的城鎮集體企業,其企業名稱凡冠市名的,由企業申請,經企業主管部門和市城鎮集體經濟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市工商管理部門依據規定核發營業執照。凡冠縣(區)名的,也由企業申請,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縣(區)集體經濟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縣(區)工商管理部門依據規定核發營業執照。
10、城鎮集體企業經過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租賃給集體或個人,租賃者也可以委託經營。但租賃後原單位不能如實反映租賃人全部經營活動,又不能承擔租賃人納稅義務的,租賃者必須到工商管理部門重新辦理開業登記,按個體工商業者認定納稅、繳費。
五、收益分配和勞動人事管理
1、企業可以根據自有資金和稅務部門允許稅前攤入成本的比例,自行確定工資分配和工資等級。集體企業按規定提取的獎金,可由企業靈活使用,有節餘的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2、城鎮集體工業企業可實行計件工資制度,但必須是產品銷路好,效益高,達到國家和省勞動定額標準的企業。由企業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審查批准後執行。
3、集體企業副廠級以上的幹部,在工作中確有成績的,獎金可適當高於職工平均獎。對有特殊貢獻的領導幹部,經廠職代會評議,企業主管部門批准,也可給予一次性獎勵。企業中層以上幹部的晉級面,經本企業職代會研究同意並報請主管部門批准,可適當高於3%的晉級比例,其超過部分單獨計算,不占全廠3%的晉級指標。
4、各級計畫和人事部門在大、中專畢業生分配時,應根據城鎮集體企業的需求情況,予以優先選派。對分配到集體企業的大、中專畢業生自報到之日起,按轉正定級工資標準執行,但要與企業簽訂契約,五年內不準調轉。
5、對集體企業急需的工程技術人員和專業管理人員,凡從外地招用的,人事、勞動、公安等部門要優先辦理調轉和落戶手續,對隨遷家屬及子女的就業給予優先安排。凡調入、招聘到集體企業的工程技術人員和專業管理人員,工作確有成績、貢獻的,工資可向上浮動1~2級,調出時取消浮動工資待遇。
6、為解決集體企業技術力量不足,鼓勵大、中專院校、科研部門和國、省、市營企事業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和專業管理人員,利用業餘時間幫助集體企業進行科學研究和技術攻關,企業可以根據其貢獻大小,給予一定的報酬,其報酬允許進入成本,稅前列支。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市政府及有關部門以前下發的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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