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腳踏車管理規定》在1999.02.12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腳踏車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9年02月12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腳踏車管理規定》在1999.02.12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
本條例所稱電動腳踏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腳踏車。第三條 電動腳踏車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規範、保障安全、方便民眾、源頭管理、協同共治的原則。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
針對我市存在的超標電動腳踏車,《條例》從產銷管理、通行期限等方面作出了創製性規定,特別規定,不符合相關標準的電動腳踏車,已按照有關規定在本市取得臨時通行標識的,以及在外地取得臨時通行標識且在有效期內的,必須遵守合肥市規定的...
管理條例 (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秩序,防止公私腳踏車被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懲治盜竊腳踏車,堅持專門機關與民眾...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解釋權,屬於合肥市公安局。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合肥市公安局和交通、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執行,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處理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五十五條 合肥市過去公布的有關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第六十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合肥市公安局負責解釋。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1984年2月公布的《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地方性法規...
2022年2月,為進一步加強合肥市違規電動三四輪車管理,合肥市發布《關於加強違規電動三輪四輪車管理的通告》內容解讀 根據市政府違規電動三四輪車管理工作部署,自2022年2月18日至3月31日,合肥在全市範圍內開展違規電動三、四輪車集中...
《合肥市正三輪機動車交通管理若干規定》在2002.02.05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經2001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二○○二年二月五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正三輪機動車的交通管理,...
經2017年2月26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合肥市人民政府於2017年3月23日發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發布信息 合肥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政府令 191號 《合肥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2月26日市人民...
(二)在承運建築垃圾前,辦理建築垃圾腳踏車運輸證;(三)簽訂交通安全營運污染防治責任狀,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前款第二項規定的,...
(六)使用滑板、滑輪鞋、平衡車、獨輪車、腳踏車、電動車等代步工具,符合規定的殘疾人代步車除外;(七)擅自塗寫、刻畫、張貼或者懸掛宣傳品;(八)損壞消防、燈箱、多媒體屏、牆貼、玻璃貼、看板等設施;(九)製作、傳播違反社會...
第十三條 乘客不遵守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和乘客守則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企業可以拒絕其進站或者責令其離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區域;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第十四條 本守則由合肥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自2016年12...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及有關法規、規範,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詳細規劃編制、城市規劃管理及各項建設工程均應符合本規定,臨時建設、個人自...
辦法全文 合肥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公眾出行需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
關於加強對腳踏車零部件管理的若干規定 (1987年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為了加強對本市腳踏車零部件的管理,制止擅自拼裝腳踏車倒賣的違法活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特作如下規定:一、腳踏車生產企業應嚴格把好產品質量關,生產過程中...
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查了《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相關決議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的 決...
江蘇省革委會關於腳踏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1979年8月20日)第一條腳踏車管理工作統一由公安機關負責。第二條所有公用的和私人使用的腳踏車,都由當地縣以上公安機關進行登記,發給牌照和行車執照。這項工作由當地公安機關出通告公布,指定...
第十五條 機械式停車設施(含無需申領規劃許可的臨時機械式停車設施)按照《合肥市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合政辦〔2018〕65號)給予獎補。第十六條 四縣一市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的機械式停車設施安裝...
《廣東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是為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交通事故,引導文明出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的...
《共享助力腳踏車運營管理規範》(DB4101/T 20-2021)是2022年2月2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南省鄭州市地方標準,歸口於鄭州市城市管理局。《共享助力腳踏車運營管理規範》(DB4101/T 20-2021)規定了共享助力腳踏車運營管理的通用...
為加強腳踏車管理,預防和懲治偷盜腳踏車的違法犯罪活動,保護人民民眾合法財產,維護社會治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檔案內容 第32號 《長春市腳踏車管理暫行規定》業經市人民政府2000年9月21日第...
第二十一條 客運汽車經營單位違反第十條規定,不落實治安防範措施,一年內受到查處的違章腳踏車單位客運車輛總數10%以上的,對該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可並處3000元至5000元罰款。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不參加崗前培訓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