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機械式停車設施安裝建設管理辦法

經合肥市政府同意,現將《合肥市機械式停車設施安裝建設管理辦法》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由合肥市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機械式停車設施安裝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4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23日
  • 發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快市機械式停車設施安裝和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合肥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91號)《合肥市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合政辦〔2018〕65號)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安裝、建設的機械式停車設施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機械式停車設施,是指以立體化方式存取停放車輛的機械設備、系統及相關配套設施。
第三條 鼓勵單位和各類經濟組織利用自有建設用地、閒置土地以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等,通過租賃、合作經營等方式安裝和建設機械式停車設施,緩解區域停車難問題。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機械式停車設施。
第四條機械式停車設施建設運營期應在土地使用年限內。
第五條 政府相關部門、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下同)按照以下職責分工,做好機械式停車設施安裝和建設工作:
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牽頭做好市區機械式停車設施建設的管理、監督等工作,依法辦理機械式停車設施相關新建、改建房屋建築類工程施工許可核發、竣工驗收備案以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等手續。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機械式停車設施建設項目立項(備案)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機械式停車設施建設項目的土地、規劃審批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辦理機械式停車設施施工前告知及使用登記等手續,對機械式停車設施進行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機械式停車設施安裝建成後的備案及對運營企業的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編制本轄區內機械式停車設施項目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實施計畫應納入本市公共停車場三年滾動建設計畫及年度建設計畫內。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加強轄區內安裝機械式停車設施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第六條 機械式停車設施項目,由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其委託人作為項目申報人。
政府投資的機械式停車設施項目,由政府授權的項目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明確項目申報人。
第七條 住宅小區配建的停車場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可以利用建築區劃內業主共有部分安裝、建設機械式停車設施。住宅小區已經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可以由業主委員會作為申報人,或者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作為申報人;未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可以由社區居委會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申報。
利用村集體建設用地安裝、建設機械式停車設施的,應當依法履行民主程式,由村委會、村民小組作為項目申報人。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八條 在現有停車庫內部安裝或利用自有已建成無人員活動的地下空間加裝機械式停車設施的,項目申報人無需辦理規劃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施工前告知、使用登記等手續。
第九條 在室外安裝、建設的且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臨時機械式停車設施,項目申報人在項目實施前,應向轄區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申報,由建設主管部門採取聯席會議形式徵求轄區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生態環境、城管、市場監管、消防等部門意見後,組織公示(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後,項目申報人無需辦理工程立項、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審批手續,但應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施工前告知、使用登記等手續。
(一)利用自有用地,由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資質的廠家直接生產、安裝的。
(二)對周邊有日照要求的建築產生的日照影響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的。
(三)在不臨市政道路一側設定出入口,停車設施距離市政道路紅線不小於3米;在臨市政道路一側設定出入口,停車設施距離市政道路紅線不小於6米,並且設定迴轉車道時不小於7米的。
第十條 機械式停車設施的安裝、建設應當合理選擇位置,與周圍建築物相協調,符合城市景觀要求,並採取有效隔聲、減振等措施。
設定於室內、室外的機械式停車設施,均應符合現行《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中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安全疏散、消防設施等消防要求。
鼓勵機械式停車設施設定適合外廓尺寸較大車型停放的停車位。
第十一條 機械式停車設施的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符合特種設備安全要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及相關技術規範開展機械式停車設施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按照建築工程管理的機械式停車設施,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有關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等參建各方對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第十二條 利用機械式停車設施外部結構開展廣告業務的,按照本市廣告管理設定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經營性機械式停車設施項目竣工後,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收費等手續,並向項目所在轄區城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四條 鼓勵機械式停車設施管理單位投保公眾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 機械式停車設施(含無需申領規劃許可的臨時機械式停車設施)按照《合肥市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合政辦〔2018〕65號)給予獎補。
第十六條 四縣一市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的機械式停車設施安裝建設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由合肥市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政策解讀

2021年4月23日,《合肥市機械式停車設施安裝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實施。現將《辦法》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據
為加快機械式停車設施安裝和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合肥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市政府191號令)《合肥市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合政辦〔2018〕65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該《辦法》。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機動車數量飛速增長,停車難問題日益凸顯,加之老舊小區、商業廣場停車泊位配比不足,歷史“欠賬”多,部分區域停車難問題突出。根據先發城市經驗,在停車難區域選址新建停車場成為緩解停車矛盾的重要措施。為此,我市將公共停車場建設列入民生工程,強力推進公共停車場建設。隨著公共停車場建設快速推進,一些建設條件好、要素保障到位的停車場相繼建成,公共停車場建設選址難問題日益凸顯,尤其是停車矛盾較大的老城區,城市功能高度集中,人口和建築密度大,建設用地緊張。為應對公共停車場建設過程中的用地難題,需科學統籌、深入挖潛,加大機械式停車設施安裝建設。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為了完成此次《辦法》的制定工作,我們認真學習《立法法》、《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借鑑我市現行《合肥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合肥市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相關內容和立法範式;收集整理了全國許多機械式停車設施安裝建設相關管理辦法;閱讀了大量研究成果,讓《辦法》制定後在實施過程中更加符合我市實際、更具有操作性。
以《合肥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合肥市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為依據,結合我市實際,借鑑廣州、深圳等外地經驗做法,我局起草完成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完成後,多輪徵求了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城管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質監局、市交警支隊、各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建投集團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意見,最終形成《辦法》送審稿。
四、工作目標
一是拓展機械式停車設施建設模式我市已出台的《合肥市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促進我市公共停車場建設管理工作邁上新台階。《實施細則》明確黨政機關及各類企事業單位,可以利用自有存量用地改建、擴建公共停車場,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在地上空間新(改、擴)建公共停車場的保留原土地性質和用途不變。《辦法》進一步明確鼓勵單位和各類經濟組織等利用自有建設用地、閒置土地以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等,通過租賃、合作經營等方式安裝和建設機械式停車設施,並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機械式停車設施,緩解區域停車難問題。
二是明確相關單位和部門關於機械式停車設施建設的職責科學統籌、深入挖潛,充分利用街頭零星用地等,加大機械式停車設施安裝建設,成為應對公共停車場建設過程中的用地難題的有效手段。《實施細則》提出,鼓勵集約、節約利用土地資源,採用機械立體方式設定臨時公共停車場,機械立體停車設施按設施設備安裝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機械式停車設施建設推進過程中各相關單位和部門的工作職責。
三是明確機械式停車設施安裝建設相關流程轄區及建設主體擬通過在狹小空地上建設機械式停車設施以及將部分現狀地面停車場改造為機械式停車場,有效增加停車泊位供給。《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機械式停車設施安裝建設相關報批流程,為機械式停車設施安裝建設高效推進提供了保障。
五、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十七條,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本《辦法》適用範圍與械式停車設施的定義。
二是明確機械式停車設施安裝和建設工作中各單位和部門的職責。
三是明確機械式停車設施項目申報主體。
四是明確住宅小區安裝、建設機械式停車設施的申報條件及申報人。
五是明確機械式停車設施安裝建設無需辦理立項、規劃、施工許可的條件。
六是明確機械式停車設施安裝建設的環保、消防等要求。
七是明確經營性機械式停車設施項目竣工後,經營者辦理收費、備案等手續的要求。
八是明確機械式停車設施安全監督檢查相關工作要求。
九是機械式停車設施建設的獎補範圍和實施標準。
十是明確本《辦法》的有效期。
六、創新舉措
一是明確住宅小區機械式停車設施安裝申報方式。《辦法》進一步明確住宅小區配建的停車場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可以利用建築區劃內業主共有部分安裝、建設機械式停車設施作為臨時停車場。住宅小區已經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可以由業主委員會作為申報人,或者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作為申報人;未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申報。
二是鼓勵各建設主體參與機械式停車設施建設《辦法》明確鼓勵單位和各類經濟組織通過租賃、合作經營等方式安裝建設機械式停車設施,並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機械式停車設施。《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機械式停車設施按照《實施細則》給予獎補。
三是明確機械式停車設施項目審批流程。《辦法》提出:在現有停車庫內部安裝或利用自有已建成無人員活動的地下空間加裝的機械式停車設施的,建設單位無需申領規劃許可;在室外安裝、建設機械式停車設施滿足條件的無需辦理立項等審批手續。《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機械式停車設施安裝建設審批流程,提高了前期工作效率,為加快項目推進創造有利條件。
七、保障措施
政府相關部門、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按照《辦法》明確的職責分工要求,做好機械式停車設施安裝建設工作。
八、下一步工作
(一)推動各區、開發區以及各建設主體深入挖潛,充分利用閒置土地、零星用地等,加快機械式停車設施安裝建設。
(二)開展《辦法》宣貫工作,進一步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我市機械式停車設施安裝建設。
(三)與各區、開發區、相關市直部門建立聯絡機制,加強部門聯動、協調配合,高效推進機械式停車設施安裝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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