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法

《合肥市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法》是1995年7月2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法
  • 公布時間:1995年7月25日
  • 門類:農業
  • 發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豬定點屠宰的管理,提高肉品衛生質量,保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國務院《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合肥市區、效區、蜀山鎮範圍內屠宰上市生豬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對上市的生豬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驗、統一納稅、分散經營的管理原則,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點外私宰。
第三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畜牧水產局分別負責全市生豬屠宰的市場管理和檢疫(驗)管理工作。
市二商局應按照國務院《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安徽省家畜家禽防疫辦法》的規定,負責做好本系統的畜禽防疫工作,接受畜牧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市財辦、建委、衛生、物價、稅務、公安、規劃、環保等部門按各自的職能分工,協同做好此項工作。
第四條 合肥市整頓肉食品市場領導小組應加強對全市生豬點屠宰管理工作的協調和領導,負責生豬屠宰場定點的審批。
第五條 生豬屠宰場(點)的布局要有利於流通,促進生產,方便民眾,便於衛生管理和檢疫檢驗。鼓勵公平競爭,允許屠宰經營者自主選擇屠宰場(點)及屠宰方式。
第六條 生豬屠宰場(點)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場址選擇應避開居民區,距飲用水源地500米以外;
(二)有相應的水、電供給及宰殺設施,道路通暢;
(三)有屠宰間、待宰圈和成品存放間,屠宰間為水泥地面且牆裙高1米以上;
(四)有病畜隔離舍和病、死畜無害化處理設施;
(五)有消毒設施和消毒制度;
(六)有糞便、污水、污物處理設施;
(七)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環保法規要求。
對符合上述條件,由主管部門向市整頓肉食品市場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經批准後,領取《定點許可證》。
第七條 興辦生豬屠宰場(點)的或進點從事生豬屠宰的單位和個人,須辦理下列手續:
(一)到當地獸醫衛生監督機構申請辦理《獸醫衛生合格證》;
(二)從業人員向當地衛生防疫部門申請辦理《個人健康證》;
(三)興辦生豬屠宰場(點)的須持《定點許可證》、《獸醫衛生合格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市場管記證》;進點從事屠宰的單位或個人須持所在生豬屠宰場(點)的證明、《個人健康證》、身份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第八條 生豬屠宰場(點)必須有畜牧、工商部門派駐的專職檢疫檢驗人員和管理人員,嚴格按規定進行檢疫檢驗和管理。運出場的肉品必須蓋有定點屠定專用章和獸醫衛生檢驗合格章。
第九條 大中型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生產的生豬產品由廠方實施檢疫檢驗,接受畜牧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小型屠宰場不得實行自檢。

修訂信息

1995年7月2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發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編者註:本辦法已被2004年11月1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11月2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合肥市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管理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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