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法》是1995年7月2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法
- 公布時間:1995年7月25日
- 門類:農業
- 發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法》是1995年7月2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合肥市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法》是1995年7月2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全文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豬定點屠宰的管理,提高肉品衛生質量,保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國務院《家畜家禽防疫條...
安徽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生豬屠宰,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管理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
辦法全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生豬屠宰,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管理制度。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不實行定點屠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定點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及時...
第二條 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不實行定點屠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定點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定僅限於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三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徵求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意見後制定。第二章生豬定點屠宰 第五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定規劃(以下簡稱設定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是2008年7月9日商務部、財政部聯合公布的管理辦法。簡介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旨在為加強生豬定點屠宰場(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防止病害生豬產品流入市場,保證人民民眾吃上“放心肉”。《辦法》規定,國家對生豬定點屠宰廠...
第三條 本縣對生豬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統一納稅、分散經營”的管理制度。第四條 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生豬屠宰、生豬產品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豬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確保人民民眾肉產品消費安全。 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管理、規劃設定和...
全省畜禽屠宰加工冷藏業的行業管理以商務廳為主,會同農業廳負責。二、大力推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統一納稅、分散經營”辦法,合理設定屠宰場(點) 全省各市、縣和有條件的鄉鎮都要推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統一納稅、分散經營”的辦法。已經實行的市、縣,要總結經驗,逐步完善;尚未推行的市、縣,要...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是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監督管理,規範生豬屠宰經營行為,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而制定的辦法。自2018年2月22日起,《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廢止。實施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2008 年 第 13 號 《生豬屠宰管理...
(三)起草屠宰廠(場)設計規範和技術標準;(四)制定屠宰加工產品質量標準,負責屠宰廠(場)屠宰加工質量管理;(五)統一印製《屠宰許可證》,制定檢驗證書和檢驗標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屠宰檢驗規程和檢驗印章;(六)制定考核屠宰加工、檢驗人員的標準和管理辦法;(七)屠宰加工業其他有關事項。第六條 省、...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審查辦法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審查辦法》是為了規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審查,加強生豬屠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農業農村部起草的辦法。2023年5月,《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審查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五條 對生豬等動物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其種類和區域範圍由省人民政府規定。進入肉類加工廠和屠宰場(廠、點)的生豬等動物,應當具有檢疫證明,經動物檢疫員驗證後方可屠宰。屠宰後的生豬等動物產品,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合格,出具檢疫證明、加蓋驗訖印章後方可出場(廠、點)。第二十六條 單位自宰自用...
(一)調整、制訂省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規劃。根據《綱要》提出的最佳化產業布局目標,結合本地實際,按照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方便民眾的原則,會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抓緊制定、調整本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規劃,報商務部畜禽屠宰管理辦公室備案,並報本級人民政府...
將《寧波市生豬屠宰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修改為:“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市人民政府組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依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經徵求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確定,並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確定的生豬定點屠宰廠(...
第十四條縣公安部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屢教不改或暴力抗法、故意妨礙執法的,堅決予以處罰。第十五條縣生豬屠宰管理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執法程式行使職權,秉公執法,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縣生豬定點屠宰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加強生豬定點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管理,切實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貴州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一 總 則 第一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銷售、加工、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二條 對生豬實行定點許可屠宰。未經...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生豬屠宰管理,保證豬肉及製品質量。防止疫病傳播,保護公民身體健康,促進畜牧業生產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四川省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主豬屠宰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農牧(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地區生豬...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豬產品,是指生豬屠宰後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脂、臟器、血液、骨、頭、蹄、皮。第四條 國家對生豬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統一納稅、分散經營的制度。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切實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市、縣(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
無錫市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法是一項由政府頒布的檔案。檔案全文 《無錫市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第六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日起施行。市長 于廣洲 一九九五年十月九日 無錫市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生豬屠宰管理,防止生豬疫病傳播和稅費流失...
市、區、縣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依法對生豬屠宰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並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工商行政、農牧、衛生、物價、稅務、環保、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第五條設定定點屠宰廠(場),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75號 《合肥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0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長 張慶軍 2014年11月7日 管理辦法 合肥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有關法律...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銷售、加工、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對生豬實行定點屠...
1994年10月8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63號發布 自1994年10月20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豬肉衛生質量保護公民身體健康,根據《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和《四川省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屠宰生豬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自養自...
現將《湖南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管理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生豬定點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促進我省生豬屠宰加工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
肉食加工廠、賓館、飯店、旅店等單位必須使用定點屠宰和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第九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對生豬及其產品灌水、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二)不得加工病死、毒死和死亡後腐爛變質或死因不明的生豬;(三)嚴格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生豬屠宰、加工工藝流程和管理辦法進行生豬...
辦法全文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豬屠宰及經營管理活動。第三條 生豬屠宰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重慶市生豬屠宰 (2000年8月31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02號發布)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豬屠宰活動和生豬屠宰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依法對生豬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
第一條 為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第三條 我省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