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資質認定能力提升三年行動方案(2022-2024年)

《司法鑑定資質認定能力提升三年行動方案(2022-2024年)》是法務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發布的方案。

印發,行動方案,

印發

法務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司法鑑定資質認定能力提升三年行動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市場監管局:
為進一步深化、創新司法鑑定資質認定工作,不斷提升司法鑑定質量和公信力,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結合司法鑑定行業現狀和工作實際,法務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制定了《司法鑑定資質認定能力提升三年行動方案(2022-2024年)》。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法務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2年1月14日

行動方案

司法鑑定資質認定能力提升三年行動方案
(2022-2024年)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於健全統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法務部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強化監管 提高司法鑑定質量和公信力的意見》(司發〔2020〕1號)、《“十四五”司法行政事業發展規劃》(司發〔2021〕4號)、《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63號)等規定,進一步深化、創新司法鑑定資質認定工作,不斷提升司法鑑定質量和公信力,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結合司法鑑定行業現狀和工作實際,從2022年始到2024年末,開展為期三年的司法鑑定資質認定能力提升行動,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堅持以改革為動力,以質量為核心,以問題為導向,改革創新司法鑑定資質認定工作,全面加強隊伍建設、能力建設,完善體制機制,強化監督管理,努力推動司法鑑定質量和公信力不斷提升。
二、工作原則
一是堅持政治統領。堅持司法行政講政治、業務工作重黨建,確保正確政治方向,加強黨對司法鑑定工作的全面領導,促進司法鑑定資質認定工作高質量發展。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深入研究解決司法鑑定資質認定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強精準指導,提升司法鑑定資質認定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三是堅持創新引領。緊緊圍繞能力提升這個重點,深入推動隊伍創新、能力創新、管理創新與技術創新,建立健全適應新發展格局的司法鑑定資質認定工作新體系。
四是堅持穩中求進。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推動資質認定與質量建設、技術監管有機結合,積極穩妥,持續有效提升司法鑑定質量和公信力。
三、工作目標
(一)依法有序擴大資質認定覆蓋面。嚴格做好規定範圍內司法鑑定資質認定工作,根據工作發展適時動態調整司法鑑定資質認定項目,充分滿足行業管理和質量建設需求。到2022年底,從事規定範圍內司法鑑定業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檢測實驗室應當依法通過資質管理,全面提升技術能力。
(二)大力加強評審員隊伍建設。逐步擴大司法鑑定資質認定評審員隊伍規模,加強能力建設,充分滿足評審和管理需要。到2022年底,基本建成覆蓋全面、結構合理的司法鑑定資質認定評審員庫。
(三)建立健全質量管控體系。持續提高司法鑑定機構內部管理水平,切實抓好質量建設,努力保證鑑定過程的規範性和鑑定結果的科學性。到2024年底,有章可循、系統全面、防控風險、持續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健全並有效運行。
(四)全面提升質量管理能力水平。持續提升行政管理幹部、行業協會管理人員專業素質和管理能力。到2024年底,培養一批熟法律、懂政策、有能力、善管理、會監督司法鑑定機構合規運營的管理幹部,確保司法鑑定行業監管水平科學、穩步提升。
四、主要任務
(一)建立司法鑑定資質認定項目動態調整機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法醫物證、法醫毒物、微量物證和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業務的,應當具備相應的通過資質認定的檢測實驗室。結合司法鑑定行業發展狀況,為更好地服務訴訟活動,從事聲像資料司法鑑定業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儘快申請資質認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仍未通過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依規處理。司法鑑定資質認定項目詳見附屬檔案《司法鑑定檢測實驗室資質認定項目分類表(2022版)》(以下簡稱《分類表》)。法務部和市場監管總局將根據司法鑑定行業發展和工作實際,對司法鑑定資質認定項目進行動態調整,並在此基礎上細化相關標準,指導全國統一開展司法鑑定資質認定工作。
(二)規範司法鑑定資質認定工作程式。進一步規範申請主體,從事法醫物證、法醫毒物、微量物證、聲像資料、環境損害鑑定業務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以其設立主體向市場監管部門提出資質認定申請。進一步明確受理範圍,市場監管部門僅受理《分類表》內的資質認定項目申請。進一步嚴格評審要求,資質認定嚴格按照評審準則進行,以告知承諾方式申請資質認定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開展現場核查。進一步加強國家級資質認定管理,嚴格按照《法務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加快推進司法鑑定資質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司規〔2019〕4號)規定的申請條件和程式申請國家級資質認定;同時取得國家級和省級資質認定的,取證機構應當主動註銷一項,避免重複取證。
(三)加強資質認定工作體制機制建設。建立重大決策溝通機制,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市場監管部門加快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檔案,明確司法鑑定資質認定受理範圍、申請條件和工作流程,進一步加強工作銜接,明確管理職責,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司法鑑定機構專家評審與資質認定評審聯動機制,對於新申請從事或者已經審核登記的司法鑑定機構申請增加《分類表》內業務範圍的,如具備同步評審條件,司法行政機關與市場監管部門同步按各自評審要求開展現場考評,“一次性”完成評審工作。建立完善工作協作機制,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市場監管部門之間加強信息共享交流和工作聯動,加強司法鑑定資質認定與行業登記管理工作的銜接,以資質認定工作為重要抓手,持續提高司法鑑定行政許可規範化水平。
(四)發揮行業評審組職能作用。進一步發揮國家資質認定司法鑑定評審組作用,積極協助市場監管總局開展國家級資質認定技術評審的組織和協調工作;組織開展司法鑑定資質認定評審員的推薦報名、日常管理和繼續教育培訓等工作,不斷提高評審專家隊伍履職能力和專業水平。進一步發揮行業專家聚集優勢,積極協助市場監管部門和司法行政機關開展司法鑑定資質認定技術要求制定、司法鑑定行業檢測實驗室能力驗證等工作,不斷提升司法鑑定資質認定工作質量。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組建省級資質認定司法鑑定評審組。
(五)加強評審能力建設。進一步嚴格評審員考核要求,加強評審員教育培訓投入,三年內實現國家級司法鑑定資質認定主任評審員、評審員、技術專家和省級評審員師資培訓全覆蓋。通過制定評審員能力建設實施細則、編制評審員考核練習題庫、聯合開展評審員監督管理等多種方式,多維度綜合提升評審員能力,努力滿足資質認定評審和管理需要。評審人員應當堅持客觀公正,遵守行為規範,執行評審程式,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減少評審範圍,降低評審要求,影響評審結果。
(六)加強執業能力建設。司法行政機關用三年時間,分期分批分類開展司法鑑定機構管理人員、鑑定人全覆蓋培訓,重點針對司法鑑定機構管理層、質量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關鍵崗位開展涵蓋法律法規、政策要求、技術能力和過程控制等方面的教育培訓,持續提高司法鑑定機構質量建設和內部管理能力。加強司法鑑定實踐能力建設,組織專家深入司法鑑定機構,開展實操指導和場景演練,引導司法鑑定機構健全並運行有章可循、系統全面、持續有效的管理體系,全面提升執業能力。
(七)加強管理能力建設。持續加強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幹部和行業協會管理人員能力建設,開展資質認定有關理論學習、案例剖析、經驗交流等活動,加快培養一批熟悉政策,精通業務的高水平管理人才隊伍。加強信息化手段在管理工作中的運用,完善司法鑑定管理信息系統,不斷豐富行業監管手段,切實提高監管效率和水平。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自律管理職能,完善行政處罰與行業懲戒銜接,形成行政管理與行業自律管理良性結合的管理模式,多層次提升行業監管水平。
(八)加強監督管理力度。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利用全面評查、能力驗證、“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等手段,進一步加強對司法鑑定機構執業行為的監管,對於在監管中發現不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的,應當及時通報市場監管部門,在整改完成前不得開展對應專業領域司法鑑定業務。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司法鑑定檢測實驗室的事中事後監管,督促其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能夠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要督促鑑定機構規範資質認定標誌使用,經資質認定的相關檢測實驗室為司法鑑定活動提供數據支撐的,應按照資質認定有關規定出具檢測報告(記載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書面資料),並加蓋資質認定標誌,司法鑑定意見書上無需標註資質認定標誌;檢測報告應當歸入鑑定檔案並根據委託人要求提供。
鼓勵司法鑑定機構積極參加實驗室認可,通過實驗室認可系統、規範地進行技術評價和持續監督,不斷提升司法鑑定能力水平。司法鑑定機構的檢測實驗室通過《分類表》規定範圍內相關項目實驗室認可的,可依法從事相關司法鑑定業務。
五、組織保障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市場監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司法鑑定資質認定工作的重要意義,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緊密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調查研究,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區司法鑑定機構資質認定開展情況,做好新舊政策銜接。法務部和市場監管總局將充分發揮指導、協調和監督作用,依各自職責統一管理、細化落實、系統推進各項任務。各地司法行政機關與市場監管部門要積極溝通,切實加強工作協作,認真履行管理職責,細化工作舉措,強化日常監督管理,協力推動司法鑑定資質認定工作積極穩妥、有序有效開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