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居民在深圳辦理收養登記指南

台灣居民在深圳辦理收養登記由深圳市民政局受理。

條件,申請材料,申請表格,受理機關,

條件

一、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二、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周歲。
三、無配偶者收養子女: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四、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五、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六、收養繼子女: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收養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申請材料

(1)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證明;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
(3))經台灣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4)送養人提交戶口簿和身份證。
(5)生父母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與當地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法計畫生育的協定。
(6)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證明。
(7)除上述材料以外,收養人還應當提交單人相片2張,被收養人二寸彩色照片2張,生活照1張,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合影照片2張。

申請表格

《收養登記申請書》
《收養登記申請書》樣表

受理機關

深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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