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居民收養登記指南

辦理收養登記,需提交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等相關材料。

基本介紹

  • 受理機構:河津市民政局行政審批視窗
  • 辦理地點:社會福利中心大樓
  • 辦理時限:法定時期:60日
  • 辦公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時間
  • 聯繫方式:6311002
申辦條件,申報材料,辦事流程,法規依據,收費標準,

申辦條件

1.國內公民:
  
辦理收養登記範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繼子女;孤兒。
收養人具備的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醫學上認為不應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30周歲。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收養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公告期限60日。
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根據地域管轄,具體規定是: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登記辦理;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監護人監護的孤兒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子女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2.華僑:
收養申請書;
護照;
收養人居住國有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新幹部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以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誰,並經中國駐該國領使館認證。
3.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收養申請書;
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香港同胞回鄉證;
經國家主管機關委託的香港委託公證人證明的收養人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4.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收養申請書;
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澳門同胞回鄉證;
澳門地區有機機構出具的收養人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新幹部的證明材料。
5.台灣居民:
收養申請書;
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經台灣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收養人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申報材料

(一)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4.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的證明;
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可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二)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應當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福利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2)被收養人為棄嬰、兒童的,應當提交:a.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b.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該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3)被收養人為孤兒的,應當提交:a.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b.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經公證的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2.監護人為送養人應當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
(2)《監護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3)生父母的死亡證明(或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能夠證明生父母雙方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文書(死於醫療機構的,由該醫療機構出具,死於家中的由負責該地區的基層醫療衛生組織出具,非正常死亡的經縣以上公安部門判定死亡性質並出具死亡證明,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出具;送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由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確定。);
(4)監護人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監護人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
(5)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經公證的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6)生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還應當提交生父母所在單位、村(居)委會、醫療機構、司法鑑定機構或者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生父母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證明。
3.生父母為送養人應當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
(2)《生父母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3)生父母與當地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計畫生育協定;
(4)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還須提供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證明;
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委會根據下列證件、證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夠確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相關證明:
a.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證明;
b.縣級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重度殘疾證明;
c.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死刑的判決書。
生父母確因其他客觀原因無力撫養子女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關證明可以作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使用。
(5)如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送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
a.死亡證明、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證明(一方下落不明的,由法院宣告為失蹤人或縣以上公安部門出具證明);
b.經公證的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優先撫養權的書面聲明。
(6)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三)被收養人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由送養人提供。
1.被收養人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
2.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應該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3. 被收養人2寸彩色登記照片3張及相關照片。

辦事流程

1.辦理收養登記時,應身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書、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委會、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民政部證明;
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或無子女的證明;
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與當地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有特殊困難無力扶養子女的,還應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委會、居委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
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
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殘疾證明;
被收養人是孤兒的出具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並提交其他有扶養義務人的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2.申請收養人,持有關證明材料到棄嬰發現地(或被收養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經審查並作必要的調查,收養人符合《收養法》的有關規定,且手續齊全,準予登記,發給《收養證》。

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華僑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

收費標準

依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收養登記收費的通知(價費字〔1992〕349號),中國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灣居民、華僑)收養登記收費包括:
  
(1)收養申請手續費:20元/件;
(2)收養證工本費:10元/件;
(3)收養登記調查費:中國公民220元/件;
(4)解除收養關係登記費:100元/件;
(5)公告費:經收養人要求登報查找被領養人生父母的公告費,由收養人按實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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