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轄,辦事程式,辦理程式,
地域管轄
(一)內地公民在內地收養子女的,由設區的市、縣(市)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
(二)港、澳、台灣居民及華僑在內地收養子女的,由設區的市(行署)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辦理登記。
(三)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四)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五)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監護人監護的孤兒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組織作監護人的,在該組織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六)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辦理國內居民收養哈爾濱市市區內子女的收養登記,辦理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收養哈爾濱市(包括十二縣、市)子女的收養登記。
辦事程式
(一)辦理收養登記的條件和需要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收養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a.無子女;
b.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c.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d.年滿三十周歲。
另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二)應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收養申請書;
2.收養人和送養人的居民戶口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離婚證或者配偶死亡證明;
3.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
4.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5.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
6.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7.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薄,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父母結婚的證明;
8.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9.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殘疾證明。
10.生父母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與當地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協定。
11.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收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
(1)護照;
(2)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辦理程式
(一)辦理收養登記的程式:申請審查 登記
(二)辦理收養登記的時限:收養登記機關受理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次日起30日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