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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預算、
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安排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自籌資金的範圍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包括:各類投資者投入資金(除政府性資金外)、事業單位提取的修購基金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分為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和投資補助、轉貸、貸款貼息等方式,本辦法只適用於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四條 根據相關規定,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管理、財務活動、投資造價的監管、項目的績效考核等。
第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及財政部門在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中,可視情況委託相關的諮詢服務單位為其提供服務。
本辦法中的諮詢服務單位指依法按相關程式確定的為政府投資項目提供服務的各類諮詢公司和其他機構,其諮詢服務內容包括項目的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結算、財務決算、項目績效目標的編制與評審等,所需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考慮或選擇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方案時,應本著績效優先的原則,優先考慮功能需求的實現、建築物的質量和安全,禁止盲目提高建築規模和建設標準。
第七條 在整個項目期間,應遵循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的原則。
第二章 估算管理
第八條 在項目決策階段,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編制投資估算、提出資金落實方案。市重大投資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要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其評估結果作為申請預算資金安排的必備要件。
第九條 財政部門負責以下事項:負責項目資金的落實方案、事前績效評估報告審核、反饋投資估算意見,必要時可以組織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
第十條 財政部門將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項目指標和建設標準,在項目決策階段,將根據已有的項目指標和建設標準,對項目的投資估算進行評估,對項目的投資額進行控制。
第十一條 投資估算審核的具體流程: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在徵詢財政部門意見時,項目建設單位應同時向財政部門提供投資估算書及與其相關的技術、經濟等資料。財政部門在收到資料後完成投資估算評審,並結合資金落實方案,向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反饋意見。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上報投資估算前,應做實做細相關前期工作。在評審期間,應積極配合財政部門做好投資估算評審工作,提供真實完善的資料,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等。
第十三條 對由年度部門預算統一安排的維修改造等小型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上報年度預算時應考慮該項預算並附詳細項目清單。財政部門在對年度部門預算評審期間,視需要對上報的項目清單及預算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小型工程在實施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及項目清單執行。如少數項目出現預算不足,可按許可權在各項目之間進行調劑。建設單位可對屬於本單位的各項目進行調劑,但應報主管部門審核,並報財政部門同意。主管部門可對下屬各單位之間的項目進行調劑,但需報財政部門同意。
第十五條 除立項項目及年度預算安排的小型項目外,原則上不得追加項目。遇特殊情況確需追加的,其項目預算應由財政部門評審後再按相關程式進行。
第三章 概算管理
第十六條 初步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應當嚴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則,進行限額設計。初步設計須達到一定的設計深度後方可編制概算,項目概算必須由設計單位進行編制。項目建設單位應加強對設計檔案的審核和管理工作,並對項目概算質量負責。
第十七條 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由項目建設單位委託的工程諮詢機構進行評估,並就完成的初步設計及其概算徵詢財政部門意見。財政部門在出具概算徵詢意見過程中,項目建設單位及設計單位要積極配合,對所提出的問題要及時解釋、調整和完善。
第四章 施工圖預算管理
第十八條 施工圖預算應採用工程量清單模式進行編制, 其編制工作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編制完成後,項目建設單位應委託有政府投資項目審核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其進行審核,並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查,其中施工圖預算造價金額在 50 萬元以上的,需報財政項目預算審核中心備案。
第十九條 施工圖預算備案時項目建設單位應完成以下工作:
1.項目已完成相關的審批程式:一般項目已完成初步設計的批覆;由年度預算安排的維修改造等小型項目已完成年度預算的批覆;追加預算的項目應完成項目預算審核及相關批覆。
2.施工圖的設計深度及其他技術檔案滿足預算編制及施工要求,並按規定完成圖紙審查等工作。
3.招標檔案已初步完成,項目的主要材料及結算條款等均已明確。
4.施工圖預算已按要求完成審核。
第五章 結算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情況,在招標檔案和施工契約中,對結算方式、結算口徑等與結算相關的內容進行詳細合理的約定,不應盲目套用契約範本。
第二十一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工程變更與現場簽證的管理,規範變更、簽證行為。出現嚴重影響工程造價的變更,項目主管部門應組織相關領域專家或機構進行評審論證,並將評審意見上報市審核小組審批,具體遵照《台州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台政辦函〔2019〕25 號)等有關檔案執行。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接到施工單位編制的結算資料時,應對結算資料進行初步審核,確保結算資料的真實、完整、規範,並及時抽取諮詢服務單位進行結算審核。
第二十三條 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結算實施監督,項目結算審核結果必須經項目主管部門確認,並報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會同項目主管部門根據項目情況,進行程式性審查,必要時可對工程價款結算進行全面審查。
第二十四條 根據 “放、管、服”的要求,工程結算造價在 20 萬元以下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按規定履行相關審核程式,不需報財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結算資料進行歸檔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按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組織實施的政府性投資項目,按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執行,由財政部門的採購監督處負責具體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台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台州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本級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資項目效益,現將《台州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台州市財政局
2020年1月7日
政策解讀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行政規範性檔案政策解讀工作的通知》要求,現將市財政局印發的《台州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浙江省出台《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同年,台州市出台《台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規範和加強了台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但在實踐中,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還存在著工程造價監管方面的責權不清、流程不明、管理錯位等問題。為此,我局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主要內容
第一章提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監督管理總體要求,包括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如績效優先的原則、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算的原則。
第二至五章分別對估算、概算、施工圖預算和結算的提出相應的管理要求,梳理辦理事項和流程,釐清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職責,通過主體責任歸位,強化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執行過程中項目建設單位的主體責任和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也明確財政部門在各個環節中所監管的內容和責任。同時,按照簡政放權和“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等要求,施工圖預算和結算根據金額的不同,實行分檔管理,如施工圖預算金額小於50萬元項目和工程結算造價在2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項目單位自行審核,無需報財政部門。
附則章節主要註明通過政府採購政府性投資項目,按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考慮到估算、概算、施工圖預算和結算各個節點相對獨立,可根據目前所在節點進行辦理,故本辦法未設定寬限期,印發之日起即執行。
三、解讀機關和聯繫方式
《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