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領

受領

受領,是指行政機關針對特定相對人所實施的行政行為,必須將行政行為內容告知相對人本人,使其對行政行為的內容知悉、明了之後,才能開始效力。受領不等於本人同意,受領的意義只在於將行政行為內容告知相對人本人,無須相對人同意。如治安處罰的罰款,必須將罰款數額、原因、繳納期限、地點告知受處罰人,使其知悉,但並不意味著相對人必須同意。受領一般要經過送達程式,接受送達的相對人或其家屬要在送達書上籤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受領
  • 拼音:shòu lǐng
  • 注音:ㄕㄡˋ ㄌㄧㄥˇ
  • 釋義:接受,領取
解釋,出處,民法概念,

解釋

接受,領取。

出處

唐 韓愈 《進王用碑文狀》:“其 王用 男所與臣馬一匹,並鞍銜白玉腰帶一條,臣並未敢受領。” 碧野 《我們的力量是無敵的》第二章:“ 史德明 班光榮地受領子突擊任務。”

民法概念

債權人在債的關係中,接受債務人履行積極給付的行為。債權人永久保持債務人的給付所帶來的利益。
拒絕受領與受領遲延
(一)拒絕受領
1.債權人行使自己的債權處分權,作出放棄債權的決定。
2.債權人認為債務人的給付不符合債的本旨,不符合債的要求,因此拒絕。
(二)受領遲延
1.概念
債權人遲延,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給付應當並且能夠受領,卻不為或者不能受領。
2.構成要件
(1)須債務人的給付需要債權人接受或者協助
(2)債務已屆清償期
(3)債務人已經提出或實際履行
(4)債權人不為或者不能受領
3.法律後果
(1)債務人僅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2)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3)債務人返還之孳息以已經收取的為限
(4)債務人可請求賠償因提出或保管之必要費用
(5)債務人得自行消滅其債務
(6)債權人須賠償債務人因履行而受到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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