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受領行政行為

須受領行政行為,“不須受領行政行為”的對稱。是指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必須以相對一方當事人受領為必要條件的行政行為。相對人未受領便不能生效。一般而言,凡影響相對人權益的行為都應為須受領的行政行為。

通知不等於受領,行政機關以公告、函告等方式通知,相對人可能因某種原因收不到通知。受領也不等於相對人同意,只要採取有效的方式使相對人知悉便可發生效力,無須相對人同意。受領指相對人確實得知行政機關採取某種行為或作出某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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