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須受領行政行為

不須受領行政行為 是“未經受領的行政行為”的對稱。行政行為的分類之一。行政機關所作出的,無須相對人受領,只要發出通知就可生效的行政行為。因為行政行為大多涉及到相對人的權益,不須受領的行政行為存在範圍有限。

一般適用於:(1)針對普遍公眾或某個地區所採取的措施;(2)相對人居所不明,無法受領;(3)在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時間上不容受領;(4)並不影響相對人的權益的行為。我國法律不承認要因民事法律行為和不要因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給付原因欠缺,給付行為一律無效,當事人根據所有權請求給受人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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