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行政行為

單方行政行為,“行政機關雙方行為”和“行政機關多方行為”的對稱。是指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意思表示,無須行政相對人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較為普遍地採用的行政行為。因為國家行政權力以支配社會為其特徵,故行政機關的大多數行政行為屬於單方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單方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徵是行政機關單方面決定。行政機關的某些行為,以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但相對人的申請對行政機關的決定並不起決定作用,行政機關應申請的行政行為,仍然屬於單方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單方行政行為
  • 具體形式:2個
  • 概念1:表示就能夠成立的行為
  • 概念2:具有強制力、確定力和拘束力
概念,具體形式,

概念

指行政機關單方意思表示就能夠成立的行為,由此產生法律效力,具有強制力、確定力和拘束力。

具體形式

1.在單方行政行為中,行政主體單方面意思表示即能成立,無須行政相對人同意。
2.具體行政行為屬於單方行政行為,而行政機關與其他民事主體達成合意,則是屬於雙方行為。
行政行為原則上自告知之時起發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規定時自規定之時起生效。受領之時生效和即時生效的規則,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的發生時間,一般為告知之時。這是各國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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