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受領人

履行受領人原則上為債權人,但有時基於特別的事由,債權人的受領權可受到限制,典型的有:(1) 債權人的債權經強制執行,禁止向債權人為履行的;(2)債權人受破產宣告的,在此情形下,債務人由破產管理人或清算組織來履行;(3) 在履行行為屬於法律行為的情況下,債權人已經成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除債權人外,擁有履行受領權的人還包括債權人的代理人、債權收取的受託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人等。債權人的受領也為一種義務,若債務人依約履行債務,而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則債權人構成義務違反,履行的風險將歸於其承擔。

受領人是否擁有受領權,有時判斷起來較為困難,故現代民法確立一項規則:在若干受領人沒有受領權的場合,如自外觀上予人以擁有受領權的表象,仍以履行人所為的履行有效。這項規則的法理基礎為所謂“外觀主義”,是保護交易安全的當然要求,對債務履行人予以特別的保護。從利益衡量的角度考慮,對表見受領權人的保護是以犧牲債權人的利益為代價的,要求履行人是善意的。表見受領權人的情形主要包括債權的準占有人、債權證書持有人和詐稱代理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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