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規則

《契約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契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履行契約只有債權人受領時才能實現,債權人享有給付請求權及受領權,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履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履行規則
  • 檔案:《契約法》
  • 對象:第三人
  • 屬性:債權人
規則說明,特殊情況,

規則說明

契約的履行主體首先為債務人,包括單獨債務人、連帶債務人、不可分債務人、保證債務人。債務人履行時是否必須有行為能力,依履行行為的性質決定。履行行為系事實行為時,不要求債務人有行為能力;履行行為是法律行為時,債務人須有行為能力。此外,如果債務人通過移轉財產權利來履行 時,其須 對 財 產有處 分權。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性質上要求必須由債務人本人履行的債務,不得由第三人履行。由於絕對禁止第三人履行不利於提高效益,不利於財產流轉,因此除當事人約定或依契約性質須由債務人本人履行外,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時,履行主體也是適當的。但是第三人代替履行的,第三人僅為履行主體,債務人應對第三人的履行行為負責,但是下列情況例外:
履行規則

特殊情況

履行費用是債務人履行契約所支付的必要費用。例如,物品交付的費用,運送物品的費用,金錢郵匯的郵費。在通常情況下,履行費用有運送費、包裝費、匯費、登記費、通知費、裝卸費等。對於履行費用,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定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定的,按照契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另外,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而導致履行費用增加時,增加的費用應由債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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