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規則

一般規則是《契約法》總則關於契約履行地點的規定。根據《契約法》第61條的規定,當事人就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定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定的,按照契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若根據上述方法仍無法確定的,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契約法》第62 條)。

特別規則
特別規則是《契約法》分則及其他法律關於某有名契約履行地點的特別規定。例如,《契約法》第141條和第160 條對買賣契約履行地做了補充性規定。同一階位的特別法則在適用上優於一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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