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本人履行原則是行政契約的履行中的原則要求。一切行政契約,不論締結方式如何,都必須由當事人本人履行義務,沒有行政主體的同意,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這一原則存在是因為行政契約是為了滿足公共利益而締結,重視對方當事人的個人因素,行政契約的相對人是經過選擇,他人不能代替的,如果由他人代為履行,可能失去本契約的目的。
這一原則只在不可抗力情況下例外。不可抗力情況指與當事人的行為無關的外界原因,引起契約的履行成為不可能的事件。以不可抗力免除契約義務必須符合三個條件:(1)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和當事人的行為根本無關;(2)事件的發生不可預見;(3)契約的履行根本不可能,而不是遇到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