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遲延

債權人遲延又稱受領遲延,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已經提供的給付,未為受領或未為其他給付完成所必須的協助的事實。債權人遲延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受領遲延,另一是債權人未盡其他協助義務。其中,受領遲延是債權人遲延的最常見的表現形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債權人遲延
  • 別稱:受領遲延
  • 分類:兩個方面
  • 表現形式:受領遲延
構成要件,法律後果,終止條件,

構成要件

債權人遲延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須債務人的履行需要債權人的協助
2、須債務已屆履行期
3、須債務人已經履行
4、須債權人不為或者不能受領
債權人不為受領,包括債權人拒絕受領和需要債權人協助而債權人不為協助兩種情形。不能受領,指債權人因為自身的原因,客觀上無法受領,如債權人下落不明等。

法律後果

如前述,債權人通常沒有受領的義務,只是在特殊情況下,如法律有特別規定或契約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時,債權人才有受領的義務。當債權人負有受領的義務時,債權人違反此義務構成遲延的,債權人應負債的不履行的法律後果。以下主要介紹債權人沒有受領義務時,債權人遲延的法律後果。
1、債務人的注意義務減輕。在沒有債權人遲延的情況下,債務人應依債的內容履行債務,原則上對輕過失也應負責。而在債權人遲延時,債務人的注意義務減輕。
2、債務人可自行消滅債務。債權人遲延後,債的標的物動產的,債務人可以以提存的方式消滅債務。標的物不適於提存的,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價款。
3、債務人解除契約。債務人解除契約須要在法律的規定下進行。我國《契約法》第259條規定:“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契約”。
4、停止支付利息。債權人遲延後,因金錢債務所生的利息債務,自受領遲延時起向後消滅。
5、縮小孳息返還範圍。依照債的內容,債務人有收取由標的物所生的孳息的義務,並負有將其返還債權人的義務。在債權人遲延後,債務人僅須返還已經收取的孳息,對標的物以後所生的孳息不負收取的義務;對已經收取的孳息,就其減少或者滅失,僅在具有故意或者過失時負責。
6、債務人有權請求標的物的保管費用和因債權人遲延而增加的必要費用。
7、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終止條件

債權人遲延可因以下原因而終止:
1、債權消滅。債務因免除、清償而使債權消滅的場合,債權人遲延也消滅。
2、債務人免除。當債務人對受領遲延免除時,債權人遲延也消滅。債務人免除時,僅以一方的意思表示為之即可。
3、遲延的除去。當債權人對先前的遲延,作出承認遲延的一切後果、並作出受領的意思表示,或者準備了履行的必要協助並作出受領催告時,遲延即被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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