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受領人

清償受領人,即受領清償利益的人。清償須向有受領權的人為之,並經其受領後,始發生清償效力,債的關係才能消滅。債權人為債權的主體,享有清償受領權,自不待言。但債權人如受破產宣告,則不得受領清償,在破產程式中,破產財產管理人有權受領清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償受領人
  • 外文名:Payment recipient
類型
清償受領人的類型
清償受領人包括以下的人:
1、債權人以及債權人的代理人
債權人是當然的清償受領人;債權人的代理人也可以基於代理關係受領清償。
2、破產財產的管理人
在我國,依照《破產法(試行)》及《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破產還債程式中,由清算組織受領清償。
3、收據的持有人
收據是表明債權的文書,收據的持有人有權受領清償。收據的持有人所持收據應為真實的,其持有原因在所不問。但債務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因過失沒有知道收據持有人無權受領仍為清償的,不產生清償的法律效力。
4、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
債權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得行使代位權。當債務人的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接受清償。
5、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受領清償的第三人
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受領清償的第三人,可以作為清償受領人。債權人與債務人可以在債成立時約定,也可以在債成立後、債務人清償前約定,在債務人清償債務後約定的,已失去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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