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戰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是國家對參加作戰的民兵、民工發生傷亡的給予物質幫助和精神慰撫,是國家撫恤優待制度的重要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參戰民兵民工傷亡撫恤
- 類別:軍事術語
參戰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是國家對參加作戰的民兵、民工發生傷亡的給予物質幫助和精神慰撫,是國家撫恤優待制度的重要內容。
參戰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是國家對參加作戰的民兵、民工發生傷亡的給予物質幫助和精神慰撫,是國家撫恤優待制度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一條 因參戰傷亡的民兵、民工的撫恤,以及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軍事勤務和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傷亡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的撫恤,參照《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因參戰傷亡的民兵、民工的撫恤,無工作單位見義勇為傷殘人員和因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傷亡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無工作單位人員的撫恤,參照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2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 《吉林省軍人撫恤...
因參戰傷亡的民兵、民工的撫恤,因參加縣以上人民武裝部門或預備役部隊組織的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傷亡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的撫恤,有工作單位的,按所在單位的因公傷亡辦法辦理;無工作單位的,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三十三條 領取撫恤補助金的對象戶籍遷移的,應同時辦理撫恤補助關係...
十四、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士官的撫恤優待,按照《條例》和本辦法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因參戰傷亡的民兵、民工的撫恤,因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傷亡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的撫恤,參照《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此外,對...
(三)農民、無工作單位城市居民、學校學生等,由民政部門參照本辦法及民兵民工傷亡撫恤規定辦理。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撫養人,是指因軍人喪失父母或者父母無撫養能力,自願或者受託連續撫養軍人七年以上,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證明或者公證機構公證,由縣級人民政府核准的人員。第五十條 本辦法所稱入學、...
因參戰傷亡的民兵、民工的撫恤優待,因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傷亡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的撫恤優待,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18日公布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同時廢止。 [1] ...
因參戰傷亡的民兵、民工的撫恤,因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遂行非作戰軍事行動傷亡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的撫恤,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四十七條 撫恤優待對象犯罪服刑或者被通緝期間,中止其撫恤優待;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取消其撫恤優待資格。被中止撫恤優待的人員刑滿釋放後,經省民政...
第四十五條因戰傷亡的民兵、民工和參加縣(市、區)以上人民武裝部門或預備役部隊組織的軍事訓練的人員,其傷亡撫恤,有工作單位的,按所在單位的因公(工)傷亡辦法辦理;無工作單位的,按傷亡民兵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四十六條優撫對象被判處徒刑或者被通緝期間,立即停止撫恤和優待,其服刑期滿後,仍符合撫恤或優待條件...
第三十一條 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人員。第三十三條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撫恤優待,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本辦法有關 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因參戰傷亡的民兵、民工的撫恤,因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傷亡...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撫恤優待,按照本辦法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因參戰傷亡的民兵、民工的撫恤,因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傷亡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的撫恤,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5月30日發布的《北京市實施〈軍人撫恤優待...
第二十二條 家居農村的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紅軍時期和抗日戰爭時期的老戰士、紅軍(抗聯)失散人員、革命傷殘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參戰負傷致殘的民兵、民工,生活達不到當地民眾人均水平的,應給予民眾優待。優待標準按當地人均收入計算,扣除自己收入部分,缺多少優待多少;對其中孤老...
2018年8月1日起,國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傷殘人員(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三紅”(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
第四十五條 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及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中的殘疾人員的撫恤優待,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因參戰傷亡的民兵、民工的撫恤,因參加軍事學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傷亡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的撫恤,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四十六條 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撫...
(四) 負責全區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工作;承辦評定傷殘等級、烈士稱號的報批工作;指導全區優撫對象優待和定補工作;負責全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烈士、因公致殘和參戰民兵、民工的傷亡撫恤工作;承擔區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五) 負責退伍軍人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管理工作。(六) 負責...
組織協調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和民工的傷亡撫恤工作;實施本省優撫辦法和標準,負責傷殘等級、烈士稱號的審核上報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承擔縣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軍隊(含武警)離退休幹部、復員幹部、退役和轉業士官、...
貫徹執行國家的優撫政策,依法開展優撫工作;負責現役軍人(含武警、消防)、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參戰民兵(民工)和烈軍屬的優待、撫恤、補助工作;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參戰民兵(民工)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評殘工作;申報和褒揚革命烈士;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組織和...
4、主管全縣的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落實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標準,負責傷殘等級和烈士稱號的申報工作;負責在鄉復員軍人的定期定量補助和義務兵家屬的優待;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參戰民兵、民工傷亡撫恤和現役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撫恤工作;負責協調、宣傳以及做好“雙擁”工作。5、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
組織、協調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和民工的傷亡撫恤工作;負責國家優撫法規政策的組織實施;負責傷殘等級、烈士稱號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承擔縣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軍隊(含武警)離退休幹部、復員幹部、退役和...
1、辦理現役軍人、退伍紅軍老戰士、復員退伍軍人和烈軍屬的優待補助及軍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革命傷殘軍人、人民警察、烈士家屬、因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參戰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業務。發放在職傷殘軍人傷殘保健金。2、籌集、兌現現役義務兵家屬優待金。3、辦理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審查上報業務,...
組織協調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和民工的傷亡撫恤工作;實施本省優撫辦法和標準,負責傷殘等級、烈士稱號的審核上報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承擔縣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軍隊(含武警)離退休幹部、復員幹部、退役和轉業士官、...
負責現役軍人、退伍紅軍老戰士、復員退伍軍人和烈軍屬的優待補助及軍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革命傷殘軍人、人民警察、烈士家屬、國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參戰民兵、民工傷亡撫恤工作。指導、協調各項優待政策的落實工作。研究制定民眾優待辦法,檢查優待金落實情況,完善優待制度。負責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開展...
主管現役軍人(武警、消防)、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參戰民兵(民工)和烈軍屬的優待、撫恤補助工作;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主管參戰民兵(民工)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評殘工作;申請和褒揚革命烈士;組織優撫法規的實施,完善優撫制度。負責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含...
1、負責現役軍人優待和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 參戰民兵、民工傷亡撫恤工作;2、承辦烈士稱號的報批工作;3、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4、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復員幹部、轉業士官、退伍義務兵、特等、一等傷殘軍人、服役期間患精神病的義務兵、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員、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