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桂陽縣民政局
- 地點:桂陽縣
- 幹部職工:98人
- 職能股室:5個
機構概況,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辦事指南,地理位置,
機構概況
近年來,全縣民政系統幹部職工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堅持“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核心理念,恪盡職守、勵精圖治,各項民政工作取到了顯著成績,其中社區建設、雙擁創建、城鄉低保、福利設施建設等多項工作位居全市乃至全省前列。我縣先後被評為全國民政普法工作先進縣、全省優撫工作先進縣、“第六次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先進縣”、全市社區建設工作先進縣、全縣精神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
主要職責
1、制定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制定全縣民政工作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負責全縣性社團的登記管理和年檢工作;監督管理上級民政部門委託代管的其它社團;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社團的行政複議工作。
3、負責全縣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4、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申報和褒揚革命烈士;負責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審核呈報全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評殘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5、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伍義務兵、轉業和退休士官、復員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軍供站的建設與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全縣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
6、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濟工作。組織核查、統計和發布災情;申報、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負責管理、指導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指導災民開展生產自救。
7、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分配中、省、市下撥的和縣級的保障金;審批全縣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義賣等活動;指導監督低保資金的管理使用。
8、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指導鄉(鎮)、村(居)委會幹部的培訓工作,推動村(居)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制定社區工作及社會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和推動社區建設。
9、指導婚姻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制定並監督實施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承辦全縣婚姻登記工作。
10、主管行政區劃地名工作,負責組織地名管理法規的實施。擬定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全縣鄉鎮村組及其以上行政區劃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本行政區內的勘界工作。
11、承辦規定許可權內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等事項,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組織建立和管理地名資料檔案。
12、擬定和組織實施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建設管理工作;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協調落實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障政策;負責新辦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核和報批;指導和監督社會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13、擬定福利彩票發行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組織指導發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級福利資金;指導、監督全縣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14、指導和監督實施國家有關殯葬改革法律、行規,推進殯葬改革。
15、指導並監督實施國家有關兒童收養法律、法規;負責收養登記工作,配合有關部門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16、負責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17、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
18、負責全縣革命老區的開發項目的考察論證、評估審核、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19、負責全縣慈善事業和經常性捐助工作。
20、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縣民政局機關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股)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機關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文電、機要、檔案、保密、信訪、接待等工作;負責機關後勤服務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擬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畫,組織開展政策調研;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人員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工作;擬訂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承擔行政複議應訴和行政應訴工作。
(二)行政審批股(社團登記管理股,對外稱桂陽縣民間組織管理局)。受理並組織辦理縣民政局有關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行政確認和年檢年審、行政服務等事項。負責全縣性社會團體及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和年檢;負責縣級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和年檢;負責建設公墓、殯儀服務站、骨灰堂審批;管理監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查處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以及未登記註冊的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優撫股(桂陽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的優撫政策,依法開展優撫工作;負責現役軍人(含武警、消防)、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參戰民兵(民工)和烈軍屬的優待、撫恤、補助工作;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參戰民兵(民工)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評殘工作;申報和褒揚革命烈士;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承辦縣雙擁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救災救濟股(桂陽縣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縣自然災害救災減災工作,監督實施國家救災救濟工作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全縣自然災害的查災、核災、報災和發布災情工作;組織慰問災民;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和對政府的捐贈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導救災物資儲備工作;承辦縣級生活類救災物質儲備和中央、省級、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代儲工作;承擔縣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
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工作,監督貫徹實施基層政權、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法規和政策;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全縣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組織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表彰。
(六)財務股
擬定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辦法和民政事業資金管理相關制度,監督檢查民政事業資金分配、管理和使用,督促民政事業資金指標落實;管理縣級彩票公益金,檢查監督彩票公益金使用;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民政事業資金審計和民政統計工作。
(七)社會事務股
貫徹執行國家婚姻登記、兒童收養、殯葬管理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政策;擬定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政策;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承辦國內外兒童收養協調事宜;擬定全縣性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福利機構建設和福利彩票發行。
機關黨組織按章程設定。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辦事指南
二、結婚登記條件、程式
(一)結婚登記條件
1、當事人一方是本地常住戶口;2、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到場;3、結婚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4、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5、當事人雙方沒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沒有遺傳性疾病,具有民事行為能力;6、雙方完全自願結婚;7、當事人雙方必須持本人常住戶口薄和居民有效身份證。(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薄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住址必須一致。)
(二)當事人應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戶口薄;
2、居民有效身份證;
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4、3張大2寸近期免冠紅底合影照片;
5、當事人是現役軍人的須提供軍人證件和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6、當事人是離異的須提交離婚證件材料。
(三)婚姻登記程式
初審 → 受理→ 審查→頒發《結婚證》。
三、補領婚姻證件程式
(一)申請
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當事人應當持戶口本和有效身份證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二)查檔
1、原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申請補領,經登記機關審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確認情況屬實即可辦理。
2、如果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申請補領,當事人提供原辦理婚姻登記機關的檔案證明。
3、如果當人事無婚姻檔案可查,在其他所需證件、證明齊全的情況下,男女雙方共同到場,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聲明書》,婚姻登記機關據此補發婚姻證件。
(三)程式
補領婚姻證件程式與結婚登記程式相同
四、無效婚姻的條件與程式
(一)無效婚姻的條件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果的男女兩性的結合,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無效婚姻的程式
無效婚姻,當事人可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可撤銷婚姻的條件與程式
(一)可撤銷婚姻的條件
可撤銷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要件上有欠缺,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係失去法律效力。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撤銷婚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條: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必須有當事人提出撤消申請,有權請求撤消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其它人均無權提出撤消申請;
3、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4、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5、有權請求撤消婚姻的當事人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出具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包括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二)可撤銷婚姻的程式
撤銷婚姻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程式辦理。
六、收費標準
結婚登記工本費9元整
七、婚姻登記諮詢熱線:
地理位置
地址:豆腐中路
桂陽縣民政局